㈠ 网络剧需要审批吗
理论上,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在制作时没有前置审批,准入门槛较低。但在实践中,我国对于网络剧的拍摄和播放有着非常复杂的限制性规定,简要总结如下:
一、网络剧拍摄的限制性规定
1. 从事生产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消判没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1) 《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2) 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冲郑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二、网络剧播出的限制性规定
1. 从事生产制作并在本网站播出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同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拿纳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5]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2. 个人制作并上传的,单位只得转发已核实身份的个人用户上传的网络视听节目;
3. 单位自审自播的网络视听节目,应在上网播出前完成节目信息备案和备案号标注工作,否则不得播放;
4. 单位转发上传视听节目,视同为该单位自制视听节目,由该单位按照同样要求先审后播。同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对向网站上传视听节目的个人和机构核实真实身份信息;
5. 单位应具有满足审核需求的经国家或省级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培训合格的审核人员;
6. 网络剧播出前应组织3名以上审核员进行内容审核,审核一致通过后由本单位内容管理负责人复核、签发;
7. 播出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立即下线。
-------------------------------------------------------------------------------------
[1] 参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新广电发〔2014〕2号)第2条。
[2] 参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6条。
[3] 参见上注第7条。
[4] 参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2〕53号)第2条第2项。
[5] “根据该项的规定,非国有资本将无法取得网络视听的《许可证》。因此,一些私人视听网站,如果它想要在《规定》出台之后继续提供服务,那么就必须通过资本重组、与国有企业借壳合作或者采取牌照租赁等方式,曲线获得互联网视频内容的经营资质。但是即使如此,对于一些小的民营公司来说,《规定》的出台仍然会带来一些瓶颈问题,如昂贵的带宽和服务器成本、难以解决的内容版权问题,还有难以盈利的商业模式,而所有这些都会成为影响视频网站继续生存的因素。”参见陈运生,《网络视听管制的宪法省思》,载北大法宝:网络视听管制的宪法省思,
2015年5月27日最后访问。
[6] 参见注1第3条。
[7] 参见注1第5条。
[8] 参见注4第3条第2款。
[9] 参见注4第2条第1款。
[10] 参见注4第3条第1款。
[11] 参见注1第6条。
㈡ 网络剧需要审批吗
网络剧和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在制作阶段不需要前置审批,准入门槛相对较低。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对于网络剧的拍摄和播放有着一系列复杂的限制性规定。以下是这些规定的简要总结:
一、网络剧拍摄的限制性规定
1. 从事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该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申请前三年,法定代表人和机构无违法违规记录;
- 满足其他相关条件。
2. 申请机构还需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包括申请报告、机构章程、许可证申领表、主要人员材料、注册资金证明、办公场地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网络剧播出的限制性规定
1. 从事网络视听节目制作并在网站上播出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除了需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外,还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2. 个人制作并上传的网络视听节目,单位只能转发已核实身份的个人用户上传的内容。
3. 单位自审自播的网络视听节目,应在上网播出前完成节目信息备案和备案号标注。
4. 单位转发上传的视听节目,视同为该单位自制视听节目,需按照同样要求先审后播。
5.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对上传节目的个人和机构核实真实身份信息。
6. 单位应具备经国家或省级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培训合格的审核人员。
7. 网络剧播出前应组织3名以上审核员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内容管理负责人复核、签发。
8. 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应立即下线。
以上规定均来源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相关通知和规定,体现了我国对网络剧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严格性。
㈢ 我自己拍了一部微电影 想上传到爱奇艺让观众付费观看怎么弄 急急急
微电影出台了“自审制”制度,由视频网站自行审核,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播出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负责;要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审核人员开展培训和考核,引导会员单位传播健康有益的视听节目;要求政府管理部门,督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落实《通知》要求,并依法对业务开办主体进行准入和退出管理。
具体而言,视频网站今后运作的每部网络剧或微电影需有3人以上审核通过后才可播出,制作团队也需持证运营。
国家还有个《关于开展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工作的通知》,楼主可以看看。
㈣ 微电影先审后播
随着微电影市场的繁荣,尽管各制作方和播出平台都有自身的审片制度,但为追求高点击率,一些作品仍存在低俗、暴力或色情的内容。对此,国家广电总局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联合宣布网络剧和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播放必须实行先审后播的政策。这一规定出台后,各大平台纷纷表示将加强内容审核,但创作者对此抱有担忧。
事实上,视频网站早已经开始对内容进行审查,如优酷网在2009年就设立了审查小组,通过人工审核确保内容合法。优酷自制节目的选题阶段就会有选题审查委员会把关,节目完成后还会经过内容审查。土豆网也有专门的安检部门,会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逐一检查,确保无违规内容。然而,对于模棱两可的视频,处理上可能会有争议。
电视台对影视作品的审查更为严格,不仅关注大方向,还关注细节如音画同步、服装等,而视频网站的监管相对宽松。微电影导演马史正筹备续集,却因新规定感到纠结,担心创作可能受限。他指出,点击率高并不意味着质量好,真正优秀的作品往往点击率较低。其他导演也表达了类似担忧,但也有人认为广告主对传播效果的追求可能会限制高雅艺术作品的展现。
面对监管与点击率之间的矛盾,微电影行业的未来值得深思。尽管广电总局一直关注网络视频内容,但微电影的定义和监管界限仍然模糊。创作者们希望在得到规范的同时,也能保持创作的自由度,以避免对基本生活和优秀作品产生负面影响。只有找到平衡,微电影行业才能健康发展,否则可能成为行业的遗憾。
(4)一部微电影需要审核么扩展阅读
微电影(Micro film),即微型电影,又称微影。微电影是指专门运用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适合在移动状态和短时休闲状态下观看的、具有完整策划和系统制作体系支持的具有完整故事情节的“微(超短)时”(30秒-300秒)放映、“微(超短)周期制作(1-7天或数周)”和“微(超小)规模投资(几千-数千/万元每部)”的视频(“类”电影)短片,内容融合了幽默搞怪、时尚潮流、公益教育、商业定制等主题,可以单独成篇,也可系列成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