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拍摄的照片是否享有版权
是有,个人拍摄照片享有全部权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是指任何人对于自己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拥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出租、展览、传播等权利。当然这也包括摄影师对自己拍摄的照片拥有的同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二条中指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五)摄影作品。
你个人拍摄的照片,未经过同意被公司用于商业行为属于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电影宣传图片有版权吗扩展阅读:
版权的保护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2. 自媒体使用电影海报发布图集是否侵权
算,侵权,商业行为,未经许可,侵犯别人的著作权。
如果你的影响范围小,也没有商业运行,对方一般也不会找你麻烦,成本高。
3. 自媒体做影视如何才不算侵权
一般来说没有靠这个获利的话就不算侵权。
侵权说白了就是触犯了人家的经济利益,你拿别人的劳动成果赚钱让人家受到了损失这就是侵权。
说到自媒体,一般图文类风险要小很多,只要注意图片的版权一般都没问题。
视频剪辑严格来说都算侵权,即便有种解说方式:只利用影片画面,故事完全是自己编的。这种也算侵犯改编权。
有几个点是影视类自媒体最好要规避的。
首先,正在上映的肯定是不能做,做了就叫盗版。你用到的每一条素材最好都是自己拍摄的。
其次,国内上映过的电影最好选择年代比较久远的,这一点看平台,不同平台的政策不同,头条的话比较严格可能不会让发。
最后,如果是别人的素材,事先争取原作者的授权许可,然后再使用。
所以会选择影片时最好选那些没有在国内上映过的,这个范围还是比较大的,每年光好莱坞就上映几百部电影,能在国内上映的凤毛麟角。
这里的授权许可包括视频、图片、音乐、字体等等,能够通过购买直接获得使用授权的就直接买,这种在操作上最方便,如果是需要签授权协议的就稍微繁琐一点。
符合以下条件,则不视为侵权。
1,电影已经发布,则其宣传片的内容全部均可用。
2,电影已经发布,为新闻或评论的目的而使用该剪辑片段,片段时长应符合“引用”的合理范围。
3,影视版权通常为法人所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所有的著作权期限是自发表之日起,五十年。五十年后,其版权失效,进入公有领域。也就是随便谁,大家都可以用。
4,可以在视频里加上自己的字幕或自己的见解。
一般常规使用方法,作为新闻素材使用,或者专题类节目素材,片段式截取,不会有什么侵权风险。
如果作为专门的影视节目,最好每段使用不超过五分钟。如果是影评类节目,只要不是完整使用整部影视作品,一般也不会有侵权的风险。
总之,能自己制作的素材就自己制作,需要用有版权的素材就尽量找方便获得授权的素材和资源用。
如果用到的素材是以上都不具备的,也不知道原作者是谁的,最好备注素材的来源是哪里。
作为一名创作者,版权问题永远是要摆在第一位的。不要以商业盈利为目的、不要整段套用截取、不要恶意篡改诋毁就不会有太多的问题。
最重要,不能在人家的作品上署你的名,要标注好片段节选自哪里。
最好全都是自己拍摄的素材,用别人的总是有风险的,现在关于媒体,影视,很多细节都还没有那么详细的规定。
4. 明星代言影视剧照代言合法吗
平时大键没家市面上见到包装盒上的明纤困星,不一定就是明星代言。一款全新品牌宣传模式:明星剧照,也叫影视IP衍生品,在得到剧组主出品、电影发行、联合出品、音像制品等一切拥有影视版权公司授权许可下,商家可以使用明星在某部剧里的角色图片结合商家自身产品,联动宣传使用,可线上电商、媒体,可线下包装、店面等等,比如刘德华剧照可能只稿竖纳需要10几万,就能起到物美价廉、物超所值的效果。这本身属于电影肖像版权,因为明星在每部电影后都有义务提供剧照配合电影宣发。所以它的法律意义在此,是合理合法的。 在使用时,不能写代言人,可以写明星助力某品牌,并用一行小字写上电影名字。
其使用范围只能是上文提到的产品包装,室内海报(店铺内使用),产品封套,渠道也只是线下,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线上宣传。3客户在所有的宣传使用电影元素的过程中,严禁使用形象代言人,形象大使,我选择,我认准,我推荐等具有明确代言倾向的文字误导消费者。4客户在使用影视作品中的电影元素时不得恶意丑化明星形象,不得大肆修改图片内容。5客户在所有的宣传使用电影元素的过程中,需要注明出处,如:《吴京》电影(主演:攀登者)不得通过标红,放大明星姓名等行为突出体现明星,因为我们的宣传主体是该部影视作品,不是某个明星,我们签约双方是品牌方公司和影视版权所属方公司,不与明星产生直接的关联性。6客户在所有的宣传使用电影元素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上所规范的使用范围进行宣传推广。
合理合规使用,就是花小钱办大事,用十几万的价格撬动上千万本人代言效果的杠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