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河南一影院禁止携带蜜雪冰城入内,店员:原因不便透露,影院此举是否违法
河南一影院禁止观影者携带蜜雪冰城饮料引入电影院,引发热议!电影院售票人员称,这的确是电影院拉的横幅,他们承认,但为何要拉这种横幅,他们并不想透露原因!影院此举看起来是在为难蜜雪冰城店铺,实则为难的是消费者!影院此举已经违法,不仅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还涉嫌不正当竞争,如果消费者投诉和举报,那么,相关部门有权利对影院开具行政罚单并让影院终止不当行为!
影院和蜜雪冰城店铺有矛盾,作为商家应该想方设法地化干戈为玉帛,而不是激化矛盾,让消费者为难和看笑话!河南这家影城的做法实在是幼稚,此事传到网上后,许多网友笑翻了,众网友认为影院此举像极了小学生打架后在课桌上划线,实在是不大气,小家子气的很!影城方面应该明白,他们的这种做法只能让消费者觉得他们“输”不起,在疫情之下,影院本就营业艰难,影院有此举,必定会影响形象和口碑,让营业额雪上加霜!
河南一影院禁止携带蜜雪冰城入内,店员:原因不便透露!对此你怎么看?
❷ 影城禁止携带外带饮料是侵权么
属于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2)电影院不让自带饮品处罚扩展阅读
案例:
烟台一大学生小王去烟台一家影院看电影时,在检票时被拦下,原因是小王带了从外面超市买的饮料入场,违背电影院明确谢绝自带酒水原则,事后小王一纸诉状将影院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决被告影院"谢绝自带酒水"无效,原告小王胜诉。
根据烟台莱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称,2014年2月底,原告小王到烟台一家电影院看电影,进场之前小王从外面超市买了饮料,准备边看边喝。但是在检票入场时,小王却受到影院工作人员阻拦,原因是在影院观影时不得自带食品饮料,要求小王寄存。
小王购买的电影票背面"购票须知"明确载明,观众请勿携带非本电影院出售的食物饮品进入影厅。此外,检票口处的电子屏幕显示"谢绝外带食品(包括饮料)"等内容。遇此情况,小王作为消费者觉得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遂一纸诉状将该影院告上莱山区人民法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己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
此外,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被告以电子屏幕的方式告知观众"谢绝外来食品"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店堂告示",影院未禁止观影人在观影时进食,缺不允许外带食品,暗含"如果要饮食,则必须在我处购买"之意,因此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
此外,影院商品高于市场价格,其限制竞争的行为也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莱山区人民法院对该影院进行缺席判决,判决影院"谢绝外带食品"无效,案件受理费由影院承担。
❸ 电影院禁止自带饮料合法吗
法律分析:电影院不允许外带食物不合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消费者花钱买了电影票,电影院就应该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和环境以及座位,而影院设立的“禁止外来食品进入”规则属于其利用垄断地位而设立的霸王条款,是一种“店大欺客的行为”。这种额外强加给一方义务的做法其实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电影院如果是为保证观众的观影舒适度,保持影厅洁净的环境,对观众携带的零食、饮料作出一些限制,比如不允许带打扫比较麻烦的瓜子,或是气味较大的包子、榴莲、卤味等食物,有其合理性,可以理解。但是,电影院为了在与其他饮品店的竞争中取胜,禁止观众自带饮料,只允许观众携带从电影院购买的高价饮料。这种拿观众作为商业竞争道具的做法,实质上是一种霸王条款,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严重损害了观众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纠正。从法律角度说,观众作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在哪里购买饮料是消费者的权利,电影院不能横加干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❹ 电影院不允许携带非影院内购买的饮料进场,有何法律法规作依据
电影院不允许携带非影院内购买的饮料进场,这样的行为是有问题的,受到了影响的消费者完全可以选择举报电影院。其实这种现象在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比如有些KTV也要求大家不可以携带外面的酒水入内,还有一些饭店也做出了同样的约束。事实上这些约束都不具备任何的法律依据,所以如果遇到了这种不平等的要求大家可以选择合理维权。
大家好不容易买到了奶茶卡着时间点过来看电影,但是却因为饮品的问题被阻拦在外,这种操作让很多人都觉得非常不开心。电影院的工作人员说可以将奶茶放在外面看完了电影以后再过来领,可是离开了视线的饮品大家根本就不敢喝,所以这个电影院的操作引发了众人的质疑。希望电影院能够意识到自己的问题,也希望大家能够勇敢的维权,不要让这些不合理的要求消失殆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