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求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防火设计(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装修材料、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消防支队……
一、公共娱乐场所的设置
(一)设置位置、防火间距、耐火等级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在公共娱乐场所的上面、下面或毗邻位置,不准布置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和油浸电力变压器室。
公共娱乐场所在建设时,应与其他建筑物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一般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之间应留有 不少于50m的防火间距。建筑物本身不宜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二)防火分隔
在建筑设计时应当考虑必要的防火技术措施:影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5h的不燃体隔墙,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体,隔墙上 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电影放映室(包括卷片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体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与舞台之间,应当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体墙隔开;舞台下面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体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对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礼堂舞台口,以及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都应设水幕 分隔。对于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舞台的葡萄架下部以及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电影摄影棚等都应设雨淋喷水灭火设备。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三)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四)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2.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楼梯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4.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二、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疏散
(一)疏散出口及门的要求
1.公共娱乐场所观众厅、舞厅的安全疏散出口,应当根据人流情况合理设置,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部分按每个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400人计算。
2.公共娱乐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宽度不应小于1.4m。紧靠门口1.4m以内不应设置踏步。同时,太平门不准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门口不得 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3.为确保安全疏散,公共娱乐场所室外疏散小巷的宽度不应小于3m。为了保证灭火时的需要,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等建筑四周,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
(二)疏散走道的布置
在布置公共娱乐场所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每排不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距不小于90cm时,可增至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三)应急照明
1.在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上,应设置必要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利火灾时引导观众沿着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顺利疏散。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小于20min。
2.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太平门的顶部和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0m。为了便于管理和防护,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玻璃或其他不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三、灭火设施和器材的设置
公共娱乐场所发生火灾蔓延快,扑救困难,所以,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和灭火设施。根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规定,对于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都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为了保证能及时有效控制火灾,座位超过1500个的剧院和座位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其观众厅、舞台上部(屋顶采用金属构件时)、化装室、道具室、储藏室、贵宾室等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一般应布置在舞台、观众厅和电影放映室等重点部位,并应设置在醒目便于取用的地方。此外,对放映室(包括卷片室) 、配电室、储藏室、舞台、音响操作室等重点部位,都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
设置在综合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其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配备,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综合性建筑的防火要求。
四、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1.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3.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4.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的人数。
5.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6.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7.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定期维护保养,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9.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期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特别要注意有无遗留烟头等火种,确认安全后,切断电源。
10.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11.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图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Ⅱ 结合自己的工作岗位,谈谈有那些火灾危险性你如何做好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以电影院作为例子。
电影院的火灾危险性有很多,放映厅,后台设备等等都是容易着火的地方。
放映厅最主要是客人吸烟或者是携带火种进入放映厅,后台设备的话主要是因为设备老化起火。
杜绝这些隐患首先需要严厉禁止客人吸烟,其次是后台设备需要定期维护。
最重要的是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一定要学会。
观众厅是电影院的主要组成部分,银幕是观众厅设计的依据,银幕尺寸的大小决定观众的容量,银幕越大容纳观众的人数越多,观众少的观众厅其银幕则相对缩小,所以观众厅的尺度实际上取决于银幕的大小。银幕的形状又决定观众厅的体型,新形式电影尤是如此。
Ⅲ 影院管理是什么工作
运营检查、经营管理和安全检查。
1、安全管理
电影院运营在成立之初就需要确立以总经理为总负责人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影院特点的感谢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培训制度、消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用火、用水、用电制度、消防器材的使用及管理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库房消防安全、消防检查制度、消防安全奖罚制度、消防安全紧急预案等等。
2、清洁工作
电影院运营的清洁区域,要与清洁服务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划分,清洁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营业范围地面、墙面、屋顶、洗手间等。确定影院的清洁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清洁时间、清洁频率、清洁效果描述等。
3、场务工作
场务工作是整个服务工作的非常重要的环节。观众的进场/散场组织工作、观众在观影工程中的安全保障、舒适程度以及放映质量的监督等,都是场务工作的内容。
4、卖品工作
卖品是电影院运营收入的重要来源,售卖的商品主要是爆米花、软饮料、糖果、冰淇淋、电影后产品等,卖品不但提升观众的观影情趣,还增加影片的附加值,在影院运营中起到很大的作用。
需要建立起对卖品供应商的管理制度、卖品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制度、卖品库房的管理制度、盘点制度、卖品对影片的促销活动等。
5、值班管理
值班管理对电影院运营过程中的值班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包括检查值班经理开店、闭店、交接班和结款等方面的工作流程。
6、放映管理
放映工作是整个电影院运营工作的核心,是电影院经营管理过程中十分重要的环节。放映员对放映技术的熟练程度,以及放映部门工作完成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整个运营工作的正常运转。
7、营销工作
电影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要做好电影院运营,没有定式,需要我们不断的创新。影院经营者要做好影片宣传、会员管理、团体销售、影片排片、多种票价的组合、电影广告等等各方面的营销工作。
Ⅳ 电影放映室规章制度
以下可做参考:
xxx学院电影放映室管理办法
电影放映室是校(院)进行电影放映以及某些学术交流的重要场所。为切实加强电影放映室的管理,充分发挥它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校(院)统一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一、服务范围
1、校(院)大型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
2、校(院)电影放映活动;
3、与兄弟单位联谊的活动。
二、使用规定
1.校(院)举办的学术研讨与交流电影放映等活动,经所属主管校(院)领导审批,由各处室(部)与院广播台联系,填写“电影放映室使用登记表”,方可使用。
2.具体使用要求,由使用单位与院广播台协商。
3.使用单位应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对使用中损坏的各种设施照价赔偿;
4.各类学术研讨与交流电影放映等活动必须坚持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校(院)规定,严禁违法违纪和不健康的活动。
三、 设备设施管理
1、电影放映室设兼职保管员,负责电影放映室设备设施等物资的管理,按规定登记账卡,办理验收、领用和转移手续。
2、电影放映室设备设施由兼职保管员负责保管和保养。
3、电影放映室一切固定资产不准私人借用或随意侵占,严禁以旧换新,以劣换优,如有违犯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电影放映室设备设施需增添、维修,由兼职保管员负责呈报计划,报请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7、兼职保管员和使用人员因为不能履行职责,造成财产遗失的,一律由过失人员赔偿。
8、每年定期进行一次设备设施清查,保证帐、卡、物三相符。
四、 服务工作要求
1、管理人员统一上岗培训,熟悉自己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
2、使用电影放映室的前、后要进行卫生清理,保持放映室内外清洁卫生。各类设备摆放到位、整洁。
3、工作人员必须在放映开始前一小时到达放映室,调式好音响音质、话筒等设施。
4、经常检查和维护常用设备。
7、放映室室每周召开一次工作碰头会,总结工作,布置任务。
五、放映规定
1、时间:每周五晚周六下午和晚上以及每周日的下午,法定节假日。
2、收费标准:3元每人次。
3、凡看电影人员请在规定时间持门票入场,门票需经财务部门盖章方可有效。
4
、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放映区。
5、放映室所用费用由院党委宣传部支出。
院广播台
2007年4月22号
Ⅳ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3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下列公共场所:
(一)舞厅、卡拉OK厅(包房)、游戏(艺)机房、台球室、游乐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
(二)电影院、剧场、音像制品放映场所;
(三)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
(四)咖啡馆、茶座、经营酒类的餐饮场所;
(五)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营业性射击场;
(六)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第三条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部门和专业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体育、旅游、文化广播影视、绿化、商业、卫生和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二章许可和审核第五条开办旅馆、印章刻制、旧货业中的典当行和拍卖行、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开办咖啡馆、茶座、营业性射击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公共场所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注:本条中关于“部分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茶座、咖啡馆)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音像制品复制行业)的核发”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停止执行。第六条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二)符合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规定的资质条件;
(三)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领《公共场所许可证》或者开办娱乐场所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筑物及各项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有与经营项目、活动人员容量相适应的场地;
(三)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四)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特种行业和除娱乐场所外的公共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一)被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自被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一)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违反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娱乐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第十条国家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特种行业或者公共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第十一条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需要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有关的专业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安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的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预定日的十五日前,向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或者有关的专业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安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公共场所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禁止租借、转让、复制、涂改、伪造《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
Ⅵ 北京市电影、电视、广播节目摄制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电影、电视、广播节目摄制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电影、电视和广播节目摄制演播的摄影棚、录音棚、录相室、演播室以及外景拍摄等摄制场所(以下统称摄制场所),均适用本规定。
利用古建筑拍摄电影、电视的,应遵守《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摄制场所,其防火设计与施工,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防火安全技术规范,报市消防局审查批准。摄制场所防火安全技术规范由市消防局制定另发。
本规定发布前已有的摄制场所,由摄制场所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一场所管理单位)报市消防局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要限期达到本规定的要求。第四条摄制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
场所管理单位应将摄制场所作为本单位防火部位管理。建立防火责任制,确定防火负责人,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和防火制度,制定消防方案。较大的摄制场所,应配备专职消防人员。
摄制(含演播,下同)期间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由摄制组织的负责人和场所管理单位共同负责。摄制组织负责制定现场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并与摄制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参加摄制人员超过100人的,须制定安全疏散方案。场所管理单位的保卫部门应指派专职人员进行现场消防检查,监督执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第五条摄制场所须执行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在摄制场所布景,须经场所管理单位的保卫部门同意;火灾危险性大的,
由保卫部门报当地区、县公安机关批准。
2、天桥、灯板、幕布和场景周围,配电室、灯光操作室、空调室等防火安全
重点部位,均须配备相应的轻便灭火器材,经常检查,保持有效。新建摄制场所,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备,并保持有效。
3、摄制场所及其相毗连的房屋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液化石
油气灶、电炉等炉具,禁止使用明火取暖。
4、摄制场所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确因摄制节目需要使用明火或使用易燃
易爆化学物品时,须经场所管理单位的保卫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指定专人管理。
5、确因摄制工作需要,临时安装电气设备的,须经场所管理单位同意,由电
气专业人员安装。
6、摄制场所周围须设置防火通道,距场所25米内不得设置易燃易爆物品仓库
或可燃材料堆放场。
7、摄制场所内的疏散通道须保持畅通。不用的布景、道具和无关物品,须及
时清理,不得在摄制场所内乱堆乱放。
8、摄制场所停止或暂停摄制工作,工作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设置场所内的
全部电源。第六条设置场所须设值班人员。每天摄制活动结束后,须由场所管理单位的保卫部门、专职消防人员及值班人员共同进行检查,查明无异常现象时,值班人员才能接班。除值班人员外,禁止他人在摄制场所留宿。
摄制场所须设值班电工,发现火情,迅速断电。第七条禁止在摄制场所举办与摄制工作无关的群众性活动。
第八条对在执行本规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火险隐患的,由公安机关限期改进;情况紧急的,责令停止或部分停止使用摄制场所。因违反本规定,发生火灾事故的,由公安机关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Ⅶ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电影放映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电影放映管理工作,繁荣文化电影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境内县以上城市(含县城)的电影放映工作。第三条城市电影院、影剧院、俱乐部(以下简称影〈剧〉院)是社会主义文化宣传阵地,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主义效益放在首位,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第四条影(剧)院在电影放映工作中,必须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电影放映工作的领导。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电影放映工作。第二章管理第六条凡申请对外经营的影(剧)院,必须经当地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地(市)电影业务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消防等部门联合对放映场所、放映设备、人员配备等进行检查,符合固定电影放映单位登记和安全防火等有关规定者,报自治区文化厅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领取卫生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供片对外售票放映。第七条影(剧)院必须完成当地电影业务管理部门下达的各项业务指标,执行供片计划和开展放映业务活动。影(剧)院因故停止放映,必须经当地电影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地(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歇业手续。第八条影(剧)院放映电影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执行为家、自治区有关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实行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三)合理安排放映场次,提高上座率,增收节支,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任务;
(四)执行电影放映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优质放映;
(五)执行电影宣传工作的有关规定,电影宣传必须做到经常、及时、准确,形式多样;
(六)遵守服务公约和工作人员守则,做到文明礼貌、优质服务;
(七)不得放映淫秽、反动影片和录像,不得放映非法渠道发行的影片和录像带;
(八)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完善保卫措施,确保安全。第九条影(剧)院应当引进竞争机制,采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聘任或民主选举等办法产生经理(主任),实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第十条影(剧)院经理(主任)必须做到:
(一)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和业务素质,教育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加强经营管理,改善影(剧)院设施,搞好经济核算;
(三)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创建文明放映单位;
(四)制定影(剧)院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第三章电影宣传第十一条电影宣传工作应当准确地宣传影片内容和主体思想,加强国产重点影片的宣传和预告,做到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生动活泼,为观众喜闻乐见。第十二条影(剧)院应当绘制广告牌,设置电影画廊、橱窗及影评园地,并深入基层单位开展电影宣传工作。第十三条电影宣传工作应当积极配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进行。第四章电影放映第十四条电影放映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固定电影放映单位放映技术操作规程》、《固定电影放映单位安全防火条例》、《影片使用与保护办法》、《电影放映设备技术检验标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保证放映质量。第十五条电影放映人员在放映中应当做到:
(一)还音效果和画面质量达到所使用设备的部颁标准;
(二)无行迹、无灭火、无断片、无错格、无倒映等责任事故;
(三)换机及时准确;
(四)准时开映,防止晚点、误场和串片中的迟片、错片、漏片等事故的发生。第十六条电影放映人员对放映设备应当定期保养,确保性能完好,运行正常。第十七条电影放映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影片交接、检查制度。对片身断裂、齿孔破损的影片应当及时按技术要求进行粘接、修补。保持片头、片尾及护片段的完整,对过夜影片要进行有效的湿润处理。第十八条电影放映人员应当加强业务技术学习和岗位练兵,自觉爱机护片,开展技术革新,采用新技术,提高放映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