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影院不提供3d眼镜是否合法
不合法。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的必备物品,消费者按照3D票价购买了电影票,却没有享受相应服务,属于“不平等条款”,自费购买3D眼镜系影院转嫁自身义务,是不合法的。顾客在电影院购买3d电影票的这种行为已经与电影院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中明确的权利义务。
影院不提供3d眼镜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作为消费者可以拒绝电影院让自行购买3d眼镜的要求,并可以要求电影院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我看来如果发生这种事情,就一定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所有消费者都忍气吞声,用理由来安慰自己,那么影院就会越来越过分。因此大家在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一定要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所有的商家都可以安稳做生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是:
(1)通过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制止违法经营,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
(2)通过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种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
(3)通过对广告的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合法权益。
(4)通过商标管理,查处商标假冒行为,为消费者选购优质商品创造条件。
(5)通过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和查处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6)指导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贰』 电影院强制购买3D眼镜,买票时并无说明,也没看到有需要自备眼镜
今天中消协说了 这是霸王条款 :
中消协专家委员会委员邱宝昌律师分析指出,3D眼镜是观看3D影片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提供3D眼镜是观影服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消费者按照3D电影的票价购买了观影服务,影院经营者就应当依约向消费者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包括向消费者提供3D眼镜等观影设施。影院自行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负担,违背公平诚信,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消协呼吁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影院此类行为的监督执法,纠正此类“霸王条款”,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叁』 电影院前台被投诉了罚多少钱
可能会被罚五千块
(3)电影院3d眼镜霸王条款扩展阅读
央广网北京9月9日消息(记者张可月)近日,广西梧州一家电影院被罚款5000元,因其从2019年12月开始,以“让消费者有更卫生的观影体验”为由,在自动取票区设立“自备或在影城购买3D眼镜观影”公示牌,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观看3D电影只能自备或者自行购买3D眼镜。
记者在网络上查询发现,不少被迫购买过3D眼镜的网友,将影院的这一行为称作“霸王条款”,批评其“吃相太难看”。3D电影以特效为卖点吸引观众,电影院既然开设3D场次放映电影,本应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即观众在已付票价内应得的服务。影院误导消费者购买3D眼镜的做法显然不合理,被罚款是情理之中。就此,央广网记者采访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专家和影院从业人员。
专家:该影院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5000元是“罚当其罪”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均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也提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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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电影院不提供3d眼镜是国家规定吗
法律分析:顾客在电影院购买3d电影票的这种行为已经与电影院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中明确的权利义务。电影院不提供3d眼镜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作为消费者可以拒绝电影院让自行购买3d眼镜的要求,并可以要求电影院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