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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县区电影院处罚权

发布时间:2022-10-21 23:36:36

Ⅰ 上海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是指市和区、县文化、电影系统和市级群众团体所属的剧场、电影院、影剧场(院)和专业书场。第三条上海市文化局和上海市电影局分别是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对各自直属的营业性演出场所、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进行日常管理。
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进行日常管理。
各级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管理。第四条新建项目按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改建、迁建、拆除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局提出立项申请,区、县文化局应在接到申请书后十五天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文化局或市电影局审批;市文化局或市电影局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后三十天内作出立项审批决定。经市文化局或市电影局批准并经产权人同意后,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办理改建、迁建、拆除的其他审批手续。
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转业或撤销,必须经市文化局或市电影局审批。第五条新建、改建、迁建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必须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剧场规范)或《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影院规范)以及市文化局和市电影局的有关规定。第六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改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改变演出功能或电影放映功能;
(二)不减少总建筑面积和观众厅的使用面积;
(三)设在高层建筑或多层建筑内的,应当安排在底层,便于观众进入和疏散。第七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迁建,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址与文化设施的规划布局相一致;
(二)迁建用地和建设资金已落实。第八条有偿出让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所在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负责该场所的重建。重建后的场所归原场所单位使用。
(二)出让地块位于内环线以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必须在原地或原地附近重建营业性演出场所或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三)出让地块位于内环线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可在原地重建或迁建营业性演出场所或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原地重建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迁建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对已建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应按有关规定定期
进行维修,保持场所及其设施的完好。第十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电影放映场所的附属设施,应保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挪作他用。第十一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建筑物的正面不得设置与演出或电影放映内容无关的商业性霓虹灯、灯箱等广告;场所的门厅内不得设置电子游戏机或经销除食品、饮料以外的其他商品。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单位应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服从市文化局、市电影局或区、县文化局的管理,并接受检查。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检查证件。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文化局或市电影局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责令停工,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投资额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责令停工或返工,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第七、第八条的,责令停工或重建,并处以重建所需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第十一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市文化局、市电影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按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Ⅱ 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影市场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推动电影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办发〔1994〕19号),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电影发行、放映(含球幕、环幕、动感等新形式电影放映,下同)单位实行许可证及年检登记制度。凡从事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都必须按本规定办理许可证及年度核检登记。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全国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发放和年检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其直属单位及跨省级发行单位电影发行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电影发行单位发放发行许可证并进行年检;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电影放映单位发放放映许可证并进行年检。第四条各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办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电影管理部门对1993年以前成立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发给其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致的发行许可证;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对1993年以前成立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电影放映单位,应发给其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致的放映许可证;申办跨地(州)、市、县(区)行政区划的区域性或全省性的电影发行许可证,由省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申办单位的商业信誉及经营能力决定许可证的发放,对1993年以后行业内部发行放映企业之间重新组合成立的或申办成立的发行机构,由省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及申办单位的商业信誉和经营能力决定其许可证的发放;对于1993年以后成立的或申办成立的放映单位,由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决定其许可证的发放;部队(含武警)系统的影片发行放映及电影行业以外的发行机构的成立仍按广播电影电视部〔1993〕3号和〔1993〕32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办理。第五条电影制片厂(公司)发行非自产影片应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局发放发行许可证。第六条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实行一年一检制。第七条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申请许可证年检,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者,核准其年检登记。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电影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和法规;
(二)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政府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电影发行放映的各项统计数据;
(三)依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
(四)发行放映的影片必须是经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局颁发上映许可证的影片;
(五)发行放映影片的单位必须拥有所发行放映影片的发行放映权;
(六)每年必须发行放映不少于规定数量的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重点影片(专业性球幕、环幕、动感等新形式电影放映单位除外)。第八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每年对国家重点影片进行确认和发布。第九条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年检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第十条凡申请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年检者,须依据本规定第七条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年检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年检申请15日内,对申请者进行审核,作出核准、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第十一条申请年检者如对其政府电影年检管理机关的年检结果不服,可向上级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者,有关电影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依据如下条款进行处罚,所罚款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第二条者,应处以1~10万元罚款并停止其电影发行、放映业务;
(二)对违反第五条者,应处以1~10万元罚款;
(三)对违反第七条第(一)、(二)项者,应吊销其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并对法人代表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违反第七条第(二)、(三)、(五)、(六)项者,应处以1~10万元罚款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再次违反者应处以10~50万元罚款并吊销其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第十三条被吊销发行、放映许可证的单位一年之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Ⅲ 电影院向哪个部门投诉

法律分析:1、可以投诉到工商部门要求处理。2、可以在明确告知权利和责任后果后,保留这些证据材料,如对方到期不履行,直接起诉要求赔偿相应损失。3、当然也可以通过媒体曝光处理。当然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不成功再属使用法律手段。

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审核通过

Ⅳ 在电影院拍摄电影算犯法吗

电影院录像违不违法
一般情况下,电影院都会有禁止拍照的提示。如果是偷摄录像的话,那将会触犯法律,侵犯电影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七条 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
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在公共场所录像合法吗
不违法。如果需要证据,是可以在公共场合录像的。找老板要工资可以录像,不违法。但是他也可以拒绝录像,如果你的录像触犯了人家的隐私,别人是可以拒绝录像的。
但是如果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Ⅳ 影院虚报瞒报票房会被行政处罚吗

日前,据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通报,2017年北京3家影院存在偷、漏、瞒报票房收入的行为,被处以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自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颁布实施后,执法部门对电影院经营中是否存在偷、漏、瞒、虚报票房收入情况进行严格监管。今年将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总队2017年全年检查电影经营单位300余家,排查隐患30余处,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单位8家,罚没款60余万元。其中,对5家存在安全生产例会、巡查等制度不落实的经营单位予以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对北京某影院等3家存在偷、漏、瞒报票房收入的经营单位予以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对7家存在违规营销活动的单位进行了约谈,并责令整改。

Ⅵ 电影院摄屏违法

法律分析:电影院摄屏、非法传播情节严重的,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罪。《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严厉打击在影院盗录影片等侵权违法行为的通知》提到盗录影片及非法传播盗版节目是触犯《刑法》和《著作权法》的严重犯罪行为。鼓励、支持影片版权方依法追究盗录者及非法传播盗版节目者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Ⅶ 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规定的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以下统称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职责,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使。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规范、协同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研究解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管理协调机制,其日常工作可以由同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第五条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和改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落实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具体承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第六条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根据规定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第七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执法队伍管理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区的市设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其所辖的区不再设置;保留县管理权限的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上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指导和监督下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执法任务、执法特点等因素,保障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力量,按照规定配备执法车辆、装备和办公场所等。第十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岗位管理,不得挤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编制、人员;对不再适合或者不实际从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调整补充。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上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组织下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从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重大案件办理等阶段性工作。第十一条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制定执法规范,明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岗位职责、事项清单、执法流程、行为规范,使用统一规范的机构名称和执法标识、证件、文书。第十二条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名录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本机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编号和有效期、执法种类、执法区域等信息在门户网站以及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第十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实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必备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十四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以案施训、岗位竞赛等方式,对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法律知识、专业知识、执法技能、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等培训,提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培训师资库,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提供教学保障。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与高等院校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培养机制,支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在职继续教育。

电影票只改不退!法律人士:电影票不能退属于霸王条款,该如何处罚

在我们现实的生活当中,可能很多人都有这样的体验,比如明明约定好的事情,但是临时有事就不能去完成了,就拿电影票来讲,可能我买了这个电影本来是要打算看的,但我临时有工作安排,没有办法准时的来看,这场电影,那么这个电影票应该如何办呢?即使是说电影票在平台购买的时候就已经做出了不可退票的提示,但是这种规定是在法律上站不住脚的。如果说电影票能够做到像机票火车票,或者是在商场买衣服,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标准的话,这样子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达成共识,那么才是可以理解的。

Ⅸ 上海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管理暂行办法(1997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住电影放映场所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培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在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是指市和区、县文化、电影系统和市级群众团体所属的剧场、电影院、影剧场(院)和专业书场。第三条上海市文化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局)和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市广电局)分别是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对各自直属的营业性演出场所、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进行日常管理。

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进行日常管理。

各级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管理。第四条新建项目按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改建、迁建、拆除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局提出立项申请,区、县文化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15天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文化局或者市广电局审批;市文化局或者市广电局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30天内作出立项审批决定。经市文化局或者市广电局批准并经产权人同意后,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办理改建、迁建、拆除的其他审批手续。

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转业或者撒销,必须经市文化局或者市广电局审批。第五条新建、改建、迁建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必须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剧场规范)或者《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影院规范)以及市文化局和市广电局的有关规定。第六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改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改变演出功能或者电影放映功能;

(二)不减少总建筑面积和观众厅的使用面积;

(三)设在高层建筑或者多层建筑内的,应当安排在底层,便于观众进入和疏散。第七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迁建,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址与文化设施的规划布局相一致;

(二)迁建用地和建设资金已落实。第八条有偿出让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所在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负责该场所的重建。重建后的场所归原场所单位使用。

(二)出让地块位于内环线以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必须在原地或者原地附近重建营业性演出场所或者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三)出让地块位于内环线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可在原地重建或者迁建营业性演出场所或者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原地重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迁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第九条对已建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维修,保持场所及其设施的完好。第十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电影放映场所的附属设施,应当保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挪作他用。第十一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建筑物的正面不得设置与演出或者电影放映内容无关的商业性霓虹灯、灯箱等广告;场所的门厅内不得设置电子游戏机或者经销除食品、饮料以外的其他商品。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服从市文化局、市广电局或者区、县文化局的管理,并接受检查。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文化局或者市广电局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Ⅹ 电影院拍电影犯法吗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电影院都会有禁止拍照的提示。如果是偷摄录像的话,那将会触犯法律,侵犯电影版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七条 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从事电影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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