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河南某影院禁止观众自带饮料,这是为什么
这家影院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就是因为这家影院也在向影迷观众销售饮料。然而这些影迷观众如果去其他地方购买饮料的话,这家影院自然会减少很大一笔收入来源,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河南这家影院就会选择用强制购买的方式来禁止影迷观众自购饮品。但是这家影院并没有将禁止影迷自购饮料的宣传标语打在影迷的购票凭证上面。所以这家影院存在着严重违规的现象,因为消费者协会禁止强制购买商品的情况出现,所以这家影院存在着不合法经营的情况。
而且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已经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所以我们不应该对这种不合理的现象视而不见。应该及时的制止不合理的事情经常的出现,因为一旦不合理的事情成为了习惯的话,那么电影院线将会变得更加的肆无忌惮。
『贰』 去万达影城看电影,可以带自己买的吃的和饮料吗
去万达影城看电影。规定是不可以携带饮料和。吃的东西。可以购买影城。提供的食物和饮料。
『叁』 电影院禁止自带饮料合法吗
法律分析:电影院不允许外带食物不合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消费者花钱买了电影票,电影院就应该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和环境以及座位,而影院设立的“禁止外来食品进入”规则属于其利用垄断地位而设立的霸王条款,是一种“店大欺客的行为”。这种额外强加给一方义务的做法其实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电影院如果是为保证观众的观影舒适度,保持影厅洁净的环境,对观众携带的零食、饮料作出一些限制,比如不允许带打扫比较麻烦的瓜子,或是气味较大的包子、榴莲、卤味等食物,有其合理性,可以理解。但是,电影院为了在与其他饮品店的竞争中取胜,禁止观众自带饮料,只允许观众携带从电影院购买的高价饮料。这种拿观众作为商业竞争道具的做法,实质上是一种霸王条款,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严重损害了观众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纠正。从法律角度说,观众作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在哪里购买饮料是消费者的权利,电影院不能横加干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肆』 影院禁止自带饮料的做法,是否合理
当然不合理,这种做法是违法行为。其实特别能理解今年因为疫情的影响,所以很多影院的生意都不景气,影院售卖的可乐,爆米花等等产品销售量都特别不好,所以影院方面希望客户可以买影院出售的产品。但是客户买什么产品是客户的自由,怎么能不允许客户携带饮料进入影院呢?这样会对影院有非常不好的影响的。
他们这种行为是违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是违法的,所以面对这种事情一定不要妥协,如果妥协的话会助长他们的嚣张气焰。很多时候大家在看电影的时候都会想着算了算了,退一步海阔天空。但是往往看完电影回家之后想起这件事儿会越想越气。所以如果感觉到不满,就勇敢的说出来吧。
『伍』 一影院禁止观众自带饮料,这样做的原因是什么
影院禁止观众自带饮料,主要是因为影院也有饮品的销售,这样可以提高影院的营业额。
三、特殊情况
现在也有一些人认为这样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有些强制消费的意思,其实不是的,电影院给广大的观众提供观看电影的场地,虽然限制大家自带饮料和零食,但是并没有强制大家在影院消费这些东西,只是单纯的想提高自己影院你的收入,因为毕竟今年疫情原因的影响,导致影院入不敷出。
其实我们大家应该换位思考一下,特殊时期,影院没有限制观众将什么物品带入电影院之内,只要是在没有影响其他观众光看电影的体验就可以,也没有强制消费。换位一下,影院也是为了我们观众的健康着想,今天特殊的原因,你在外购买的食品带入影院首先环境卫生的问题,我们好多观众就是随手一丢,这样就给影院造成很大的影响,再就是你在影院吃东西是需要摘掉口罩的,那么在人群密集的地方不佩戴口罩是容易被细菌感染的。
『陆』 影城禁止携带外带饮料是侵权么
属于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6)深圳保利电影院能否自带饮品扩展阅读
案例:
烟台一大学生小王去烟台一家影院看电影时,在检票时被拦下,原因是小王带了从外面超市买的饮料入场,违背电影院明确谢绝自带酒水原则,事后小王一纸诉状将影院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决被告影院"谢绝自带酒水"无效,原告小王胜诉。
根据烟台莱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称,2014年2月底,原告小王到烟台一家电影院看电影,进场之前小王从外面超市买了饮料,准备边看边喝。但是在检票入场时,小王却受到影院工作人员阻拦,原因是在影院观影时不得自带食品饮料,要求小王寄存。
小王购买的电影票背面"购票须知"明确载明,观众请勿携带非本电影院出售的食物饮品进入影厅。此外,检票口处的电子屏幕显示"谢绝外带食品(包括饮料)"等内容。遇此情况,小王作为消费者觉得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遂一纸诉状将该影院告上莱山区人民法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己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
此外,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被告以电子屏幕的方式告知观众"谢绝外来食品"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店堂告示",影院未禁止观影人在观影时进食,缺不允许外带食品,暗含"如果要饮食,则必须在我处购买"之意,因此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
此外,影院商品高于市场价格,其限制竞争的行为也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莱山区人民法院对该影院进行缺席判决,判决影院"谢绝外带食品"无效,案件受理费由影院承担。
『柒』 网友对影院禁止自带饮料,有何评价
影院禁止自带饮料,这其实是一种强制消费。由于疫情的原因,很多电影院在新年假期的黄金时段并没有营业。在一群被控制电影院等公共场所重新开始营业的时候,便出现了人满为患的现象。工作之余,晚上或者周末看一场电影,也是十分惬意的一种享受。但是有的网友却因携带奶茶进入影院时被告知不允许自带饮品,顾客对此表示反对和不能理解,虽然最终一番协调之下还是被允许带入但是商家的这种行为无疑会给顾客添堵。
长此以往,下去这种不公平的营销方式,会将人们利用闲暇时间看电影的休闲享受变成奢侈消费,势必会影响影院的生意。而且也有着很多良心商家将影院内部饮料小吃的价格调整到与外面一致的水平,博得了消费者的一致好评。关于这种行为还需要市场监督部门的大力整治,方能杜绝还给人们公平公正的消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