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反腐倡廉观后感精选6篇600字
在观看了警示 教育 片之后,看到了一桩桩触目惊心、发人深省的贪污腐-败案例,看到一些领导干部抵御不住诱-惑,追逐名利,走向犯罪深渊,最终身陷囹圄的惨痛经历,作为一名基层临柜人员,我对此感受颇深,启发很大,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希望你喜欢。
反腐倡廉 观后感 1
在观看了警示教育片之后,看到了一桩桩触目惊心、发人深省的贪污腐-败案例,看到一些领导干部抵御不住诱-惑,追逐名利,走向犯罪深渊,最终身陷囹圄的惨痛经历,作为一名基层临柜人员,我对此感受颇深,启发很大。
这次警示教育活动,采用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反面典型案例教育形式,使我从中得到一些深层次启示和警醒。分析典型案例,没有加强对权力监督制约是产生腐-败的关键。首先领导干部没有带头廉洁自律。领导干部能否以身作则,对加强行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至关重要。以身作则,首先要做到廉洁自律,这是每一名领导干部务必具备的品格。透过警示教育,深刻 反思 自己,认识到自身在理想信念方面、在政治生活学习方面、在改造自己主观世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我决心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尽快克服和纠正。反腐倡廉,从新中国成立以来,这就是一个没有改变的话题。从我们的开国领袖同志,到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到的江泽民同志,再到坚持科学发展的胡锦涛同志。伟大领袖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领域,不同的环境下,都是把反腐倡廉放在首位,不管是自己,还是身边的同志,反腐倡廉吟唱的是一曲亘古不变的赞歌。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一件大事,自开国以来,历任国家领导人都十分重视反腐倡廉工作。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 报告 明确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务必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观看这部影片十多个典型的案例,集中反映和揭露了腐-败分子思想蜕变的心理轨迹和社会危害,案例涉及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挪用资金、受贿、玩忽职守、违法发放贷款、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私分国有资产和金融诈骗。这些案例的主角当中,既有风云一时的银行家,又有业界精英;既有高级管理人员,又有普通员工。他们因腐-败而倒下,不仅仅仅毁了自己,害了家庭,而且也损害了党和人民的事业,其教训刻骨铭心,发人深省。
反腐倡廉观后感2
2010年11月23日、月14日晚,我镇组织观看关于上海市房管局原局长殷国元及抚顺市顺城区国土局原局长罗亚平、广西自治区原副主席孙瑜贪腐案的警示教育片。目睹这些党员干部在个人欲望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法制观念,在权力关、金钱关、朋友关面前丧失原则,置党和国家多年的教育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权力之便做出有悖于共产党员、人民公仆原则的宗旨的事情,最终身败名裂,甚至是以生命为代价。使我深刻感到在当今社会进行反腐倡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观看这些腐-败分子的典型案例,我觉得我们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之为戒。要加强自身的思想作风建设,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一、要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正确树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人们无利不往来,少数党员干部放任自流,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同时也带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党的威信。我深刻感到反腐倡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明确作为一名基层党员领员干部应有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工作中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争先创优,起带头和带动作用。
二要筑牢反腐防线,坚持防微杜渐,时刻为自己敲警钟。俗话说:“一失足使成千古恨”。然而真正品尝其中滋味,也后悔可就晚矣。所以,强化自律意识,构筑廉洁从政的警示防线,是对每个党员干部的考验。
反腐倡廉观后感3
近日在学校党支部的组织下,我们全体党员观看了“廉洁时空”栏目的六部记录片。前后共花了三个多小时观看了这个节目。作为一名预备党员的我,观看后,心潮澎湃,感慨良多。既为那些曾风光的领导干部,一下子变为阶下囚感到遗憾,也为党内清除了一批“蛀虫”而庆幸,更为党中央有力度的反腐倡廉行动叫好。
回顾宿迁市市委书记陈子龙的从政之路,他奋斗过、辉煌过,但最终身败名裂,彻底失败了。他曾是穷苦农民的儿子,由于学习刻苦,考上了大学,工作认真、踏实,一步步升官了。可以说走到宿迁市市委书记这一位置,他走得踏实,走得顺畅。但就在这时,这位老党员,老干部思想发生了变化。他认为以前付出的一切,现在是回报和收获的时刻了。因此,他再也抵挡不住金钱、美色的诱惑,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给人安排职位、介绍工程,大肆贪污受贿。不但工作作风严重堕落,而且生活作风也令人唾弃。就在他耀武扬威,得意忘形时,他被“法网”网住了,受到法律的严惩。结局是悲惨的,教训是深刻的。
不禁又想到,从古至今我国的“清官”、“好官”也多的是。如古代大公无私、名垂青史的包拯、海瑞、于成龙,现代廉洁奉公、深受人民喜爱的焦裕禄、孔繁森、任长霞等。那么,“清官”和“贪官”之间有何质的区别?
首先,他们的人生追求不同。“清官”有着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他们能“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他们的宗旨,国泰民安、国富民强是他们的追求。而“贪官”不同,他们追求的是富裕的物质生活。一心想着自己的小家。以不正当手段敛财作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他们追求的是虚名实利。
其次,他们思想、立场不同。“清官”清楚意识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应尽力为人民利益着想。他们一身正气,大公无私,真正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正因为他们心中装着人民,所以立场坚定、头脑清醒,能抵制各种威逼利诱。而“贪官”则相反。他们误认为手中的权力是自己夺来的。可以为所欲为,可以假公济私,可以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更不用说各种诱惑了。
因此,做一名官不难,要做一名人民的好官很难。在这廉政之风的吹荡下,我愿“贪官”不在,愿“好官”永在!
反腐倡廉观后感4
要真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首先必须加强学习,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活生生的事实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心就不静,心不静,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 学习 方法 ,应用所学指导实践,在实践中不断改造自己、提高自己。
其次,要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近年来,有一部分党员干部,淡忘了艰苦奋斗作风,贪图享受,热衷于追求个人和小家庭的安乐,抛弃党纪法规,贪污腐化,走上犯罪的道路。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恪守党的宗旨,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始终不渝地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
最后,要以案为戒,警钟长鸣,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这次从严治党警示教育基地学习,发人深省,令人深思。人民的公仆令我们肃然起敬,如:孔繁森、焦裕禄和郑培民等等。贪官却留下千古骂名,如:成克杰和文强等等。所谓一失足成千古恨,当贪官的贪墨行为被查、被揭露、被处以党纪国法的制裁时,就永远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以案为戒,才能警钟长鸣,无论作为干部、普通员工或是群众,要时刻清醒地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反腐倡廉观后感5
上周参观了反腐倡廉的警示教育图片展后,我从中看到很多东西,也想到了很多东西.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国民经济正在高速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是加强党风建设的重中之重.新形势、新任务向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在这充满机遇与挑战的新时期,广大干部职工都应该认真自觉地学习、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方针,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树立良好的行业作风,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
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与自己对客观事物的思维趋向和对客观事物的反应密切相关.因此,作为一名预备共产党员的我,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名党员,我们工作的目的是教书育人,为国家培养好下一代,为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保持社会的稳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所有这一切就要求我们必须立足岗位、塌实工作、 爱岗敬业 ,把做好本职工作作为我们实现共-产主义理想的实际行动,让理想和信念在岗位上闪光.
我觉得我们还应该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是每一名党员干部的必修课,也是我们老师储备知识最好的方式.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就不能把学生教会、教好.有的时候我们在学习上总是静不下心来,总是以工作忙为借口,推三阻四,走形势主义,结果是只闻学习 口号 响,不见学习水平涨”.许多东西只有静心研读,才能有所思,有所获.活生生的事实还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心就不静,心不静,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因此,我们必须要经常认真学习,从书本上学,从实践中学,学到真本领,努力做一个新时期优秀的党员.
反腐倡廉观后感6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四周年之际,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期间,县纪委、县委宣传部、县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组织党员干部观看了反腐倡廉 故事 片暖秋,这是组织上对党员干部政治上最大的关心,也是“七一”期间送给党员干部最好的“礼物”。这部影片的主人公陈立生凭着自己的勤奋实干,被提拔到某市交通局长的位置上,但他位高权重之后,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一步步蜕变为谋私受贿的犯罪分子,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既毁了自己的一生,也毁了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影片令人警省,发人深思,是一部融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为一体的主旋律影片。
必须权为民所用。我们党是执政党,我们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一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手中或多或少的都握有一定的权力。如果放松对自己世界观的改造,不能够正确的掌好权、用好权,不能为老百姓所用,而是借手中的权利捞取个人的私利,最终必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影片的主人公陈立生在走上领导岗位后,就是不能够正确对待权力,一方面既想向更高的职位努力,一方面又把握不住自己,把握不住手中的权力,最终收受金钱等贿赂,受制于人,走上了犯罪道路。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时刻想到权是人民给的,是组织上对我们的信任,我们只有掌好权、用好权的责任,而没有任何以权谋私的欲望。
必须利为民所谋。我们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做到想人民群众之所想,解人民群众之所忧,帮人民群众之所需,成为人民群众的公仆。然而,影片的主人公陈立生,从一个农民的儿子考上大学,又经过努力,走上领导干部岗位,但是却放松了对自己主观世界的改造,认为收点礼品算不了什么,最终收受贿赂,在一起工程发包中被不法包工头所利用,导致一起“豆腐渣”工程的发生,不仅给国家财产造成了损失,也给自己的仕途划了一个句号,教训是令人发人深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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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关于权利的论文
《“权利”一词在近代中国的跨语际实践》
刘小妹
来源:中国法学网
【关 键 词】“rights” 权利 民直
【作者简介】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近代中国的权利观念与西方原生的权利观念相去天壤,这是不争的事实。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站在什么立场、用什么方式去解读这种“差异”,以及我们如何去认识“差异”的历史意义。
在方法论意义上,笔者希望对中国近代权利观念形成的研习,尽可能做到摒弃“西方中心观-中国中心观”或“传统-现代”的范式[1],力图从具体的“语境”[2]出发,进行客观的解读。即便客观解读,也有不同的角度。笔者曾经在《中国近代宪政理论的特质研究》一书中,对中国近代民权、自由和权利观念的发生及特点进行过初步的考察,那时的关注角度偏向于对“差异”本身的解读,即对差异产生的历史语境以及差异的具体内容的认识。本文拟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着力转向对权利发生的“历史意义”的解读。准确的说,是对“差异”的历史意义的解读。这是受到刘禾(Lydia H. Liu)《跨语际实践》一书的启发。因为,无论是过分地强调“差异性”,还是极力地坚守“中国性”,按照海外后殖民研究的代表性人物、著名汉学家周蕾(Rey Chow)的观点,它都或多或少地是以一种变相的形式重复了它所摒弃的西方的“霸权”色彩,[3]因为它都暗含着以西方为参照系,或者视西方为权威性典则。因此,只要着力强调呈现“差异”,那么无论文本如何小心地避免对中西进行好与坏、优与劣、先进与落后、传统与现代之类的价值判断,阅读的受众仍然很容易在差异与优劣之间建立想像的关联。所以,本文拟将研究的重心置于对差异的历史意义的解读。即将“不同语言在翻译活动和跨语际的实践中发生的交往”视为历史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并以此解读权利翻译和权利观念形成过程中的“自身历史的话语空间”。[4]
一、对“right”的翻译
“语言问题在中国的现代性想像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中国现代史的研究必须考虑到跨语际实践的历史”。[5]由是,本文对中国近代权利观念的考察便始于对西文“rights”的翻译及选择过程。
(一)《万国公法》对“right”的翻译:权利
近代政治法律词汇大都是假日文而译,而恰恰“权利”这一重要的法律术语是直接从古代汉语翻译来的。首次用“权利”一词对译西文“right”的是1864年刊印的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主译的《万国公法》,这已为学界取得共识。[6]然而,丁韪良本人在1862年翻译《万国公法》的过程中,曾对“right” 这个词的译法有过长久的困惑,并直言以“权利”对译“right”仅是权宜之计:
公法既别为一科,则应有专用之字样。故原文内偶有汉文所难达之意,因之用字往往似觉勉强。即如一“权”字,书内不独指有司所操之权,亦指凡人理所应得之份;有时增一“利”字,如谓庶人本有之“权利”云云。此等字句,初见多不入目,屡见方知不得已而用之也。[7]
此处一个“不得已而用之” 体现了丁韪良内心的真实感受,因为他和他的翻译团队都熟谙古汉语,深知“权利”一词难以准确地传达出西文“right”一词的精神意蕴。如此,要贴切理解丁韪良对“right”的翻译,我们有必要对西方及古汉语中“权利”一词的具体含义作些简要探究。
根据列奥?施特劳斯的考察,西方的权利观念经由了一个从“自然权利”向“人的权利”、从“道德权利”向“法律权利”的转化过程,[8]因此权利在西方文化中有三个层面的意义:第一个层面是自然正当性,即在道德和价值领域,权利被等同于“正义”和“善”;第二个层面是人的自主性,即在政治生活中,个人相对于国家具有优先性;第三个层面是利益的合法性,即在法律关系中,合法的利益和诉求受到国家的保护。
从词源学上看,古汉语中“权利”一词是个合成词。“权” 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秤、秤锤,标准、尺度,权衡、衡量,[9]这是基本字义;其二是通权达变,即与“经”相对的“权”。[10]“利”是一个与“义”相对的范畴,指利益、收益、好处等。在儒家的“经权”之别和“义利”之辨中,虽然并不全然否定“权”和“利”,但在价值评价上确乎是重“经”而轻“权”、重“义”而轻“利”的。尤其是在“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道德设定下,“利”的追求在道德评价上丧失了正当性理据。[11]合成词“权利” 在先秦经典文献中的使用频率并不高,但依然牢固确立了“权势与货财”的基本含义。[12]秦汉以降,“权利”一词在经典性文献中已是随处可见了,其基本含义却是沿袭先秦而不改,比如《史记》中数次使用“权利”一词,其基本含义均为权势和利益。[13]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权利” 的基本含义“权势””、“威势””、“货财”以及“利益”等,在道德评价上均含有贬义,带有较强烈的否定性意味,这在体现汉政治统治理念发展方向的重要典籍《盐铁论》中表现得十分明显。[14]
可见,无论是单词“权”、“利”,还是合成词“权利”, 在以儒家思想为主流的传统文化中,都是在与儒家道德理想相对立的语境中使用的,因此都不含有“正当性”的意义。这与西方启蒙运动以来,在道德语境中产生的权利观念可谓大异其趣。熟知西方宪政文化精义,对古汉语亦造意非浅的丁韪良深刻地意识到了这一中西差异的不可化约性,无奈之下他做了一个智慧的取舍:即将权利的道德正当性打包封存,以便尽量将《万国公法》中的“权利”一词置于法律的层面。
综上,《万国公法》用代表权力和利益的“权利”来翻译“right”的法律意义,除了在字面上不直接包含“正当”这样的意思外,基本上表达了合法的正当权力和利益之意思。[15]但是,在道德层面上,中国传统文化一直把儒家道德伦理作为正当权力和利益的基础,这与近代西方对权利的理解相别甚远。而西文中“right”本身所含有的道德正当性,正是严复所难以舍弃的。
(二)严复对“rights”的翻译:民直
虽然丁韪良本人对“权利”这一翻译并不十分满意,并留下了一段“不得已而用之”的说明,但现实中,随着《万国公法》的流行,“权利”一词亦广为人们接受。直至20世纪初的严复,他重遇了丁韪良翻译“right”时的困惑与无奈,并对“right”本身所包含的道德正当性难以割舍。
由于《万国公法》对“权利”的翻译影响甚远,严复早年在翻译《天演论》时,虽然感到这种翻译是有问题的,但依然沿用了“权利” 一词表达英文中rights。此后,在 翻译《群己权界论》时,严复再度思考“rights”的译法,并专门致信与时人梁启超探讨:
Rights一字,仆前三年,始读政理诸书时,即苦此字无译,强译“权利”二字,是以霸译王,于理想为害不细。后因偶披读《汉书》,遇“朱虚侯忿刘氏不得职”一语,恍然知此职字,即rights的译。然苦其名义与ty相混,难以通用,即亦置之。后又读高邮《经义述闻》,见其解《毛诗》“爰得我直”一语,谓直当读职…… 乃信前译之不误,而以直字翻rights,为铁案不可动也……rights字,西文亦有直意,故几何直线谓之right line,直角谓right angle,可知中西申义正同。此以直而通职,彼以物象之正者,通民生之所应享,可谓天经地义,至正大中,岂若权利之近于力征经营,而本非其所固有者乎?且西文有born right及God and my right诸名词,谓与生俱来应得之民直可,谓与生俱来应享之权利不可。[16]
在严复看来,西方rights是一个复合概念,其中包括作为底层意义或深层结构的“直”、“宜”的因素,即“正义”;同时这一概念也包括表层性的显在意义,这就是古汉语“权利”一词所传达的内涵。两层含义中前者是基础性的因而是制约性的,是“体”;后者是受制约的因而是第二性的,是“用”。[17]基于“体-用”的分析结构,对rights的翻译应首要表达“正当”的含义,而中文中“权利”这个词中,无论“权”还是“利”均无“正当”这种价值判断。经过反复求索,严复终妙手偶得一“直”字,是以“直”在古今中外都含有“正当”之谓,便决意将rights译为“民直”或“天直”,并在密尔On Liberty的译本《群己权界论》中,在不同场合分别将rights 译为“民直”、“天直”和“权利”,以准确表达英文rights的复杂内涵 。[18]
二、对“权利”一词的接纳
丁韪良和严复对西文“right”的理解都基本准确,只是在right所包含的两层含义中,在所谓体用之间,基于两难的困境而作出了不同的取舍。前者出于对现实的考量,舍弃了right的“体”,即道德正当性,故而以“权利”之“用”表达法律意义上的权益;后者基于对学理的真诚,回归了right的深层结构,即正义、正当、善,是而以“民直”之“体”为right的基本含义,辅之以“权利”之“用”表达right的复杂内涵。
惜乎“民直”这个译法并没有传播开来,在历史的长河中终于被“权利”的译法所淘汰。单纯从学理上来说,严复对rights的翻译应该是更为准确,但为什么中国人还是选择用“权利”来代表rights呢?
要说严复近乎语义学的翻译在实践中未被选择,是因为众人皆蒙昧而不解rights之真义,怕是不妥。[19]在中国的近代,引领舆论的知识分子,都是“开眼看世界”的饱经之士,对中西两造都有相当的智识,对right含义的理解也是丰富而精准的。举如,严复写信与之讨论rights翻译问题的对象梁启超,他在严复至信的同年,即1902年,开始《新民说》的写作。[20]正是在《新民说》里,梁启超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权利概念的思路,即自主性意义上的权利、竞争所得的权利和良知意义上的权利,这三种思路预示着三种不同的权利现代性观念,即自主性的权利现代性、竞争性的权利现代性、良知性的权利现代性。[21]梁启超对“权利”三种含义的交织使用,说明他是基本理解right之意的,他无疑也能理解严复“民直”之意,但是他没有采纳严复的意见,依然选择了“权利”一词。为什么呢?
将代表正义、正确、应当、适宜等等含义的Rights以带有强力、强制、权势等等含义的权利来翻译,确实造成极不妥当的混淆。因此,在严复和梁启超之后,对“权利”的检讨也一直存在着。如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清史专家孟森在《独立评论》上发表一篇论《士大夫》的文章,极言“权”与“利”合成一词之害,他说:“今使明明利字,冒以权字冠其上,而导人以争”,则“上下交争利而国危矣”。他深刻指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儒家经典已经给“权利”两字赋予了无法逃脱的固有的本土化之意义。在中西之间,被权利的道德性问题纠缠的,还有与严复共称中国自由主义两代领袖的胡适,他在一再对“权利”进行阐释后,不仅得出一个与严复相当近似的结论:“其实‘权利’的本意只是一个人所应有,其正确的翻译应该是‘义权’”;[22]而且还和严复一样在儒家典籍中对这种“义权”的观念进行了引证。
如果本文的前述判断是正确的——即从丁韪良到以严复、梁启超、胡适等为代表的近代中国知识分子,不仅准确理解了right的含义及其道德性语境,而且对“权利”的中西之别体悟甚深,对民直、义权等概念亦进行过严格的考辨和审慎的思考,对“权利”一词所造成的极不妥当的混淆也有深刻检讨——那么,对“权利”一词的集体性地选择原因何在?意义何在?
三、对“权利”涵义的重构
中国近代对“权利”的选择原因很复杂,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民族的因素都交杂缠绕其间。因此,它远不是一个翻译用词的问题,也不单是对西方权利理念的截取、误读或选择性吸收问题。“权利”在中国近代的发生有着其深刻的历史语境和艰巨的时代使命。因此,本文无意考究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在多大程度上理解了西方的权利哲学,而是将研究的重点置于分析中国近代知识分子是如何通过“操纵”权利这一西方话语来构建他们关于现代民族国家的理论、“权利”怎样作为一种话语策略参与了中国近代民族国家理论的创造,以及“权利”如何在被翻译、引述、重复、争论,也就是在一次又一次地被合法化和非法化的过程中,取得其特定的历史意义?[23]简言之,本文考察的不是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对权利的“误解”,而是暗含深意的重构。而且,这样的重构体现了中国近代权利话语的历史意义和时代特质。
近代的中国内忧外患,那些致力于革弊图新的知识分子在精神上是极度痛苦的,但是另一方面,救亡图存的时代主题也赋予了这些知识分子以特有的深沉和担当。这样的历史舞台,这样的时代责任,使他们在接触西方的权利概念和权利哲学时,不得不在个人与国家关系、“体用”范式以及契约论与进化论、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政治哲学三个层面对其进行“操纵”式的转化。
(一)个人与国家关系
权利观念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近代中国,都是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中生发并被理解、接受的。众所周知,西方的权利观念源起于“个人主义”政治哲学对公民与国家关系的界定,因此接受了先验的“自然权利”观念。同时,权利成为个人对抗国家的阵地。但是,对于近代中国,虽然时代主题也是“对抗”[24],但对抗的双方不是个人与国家,而是中国与西方。在以国家为整体对抗西方的语境下,民族观被嵌进了自我观,自我观被嵌进了民族意识,即个人与国家之间是“黏结关系”,而非对抗关系。[25]
个人与国家之间“覆巢之下无完卵”的黏结关系,使得近代中国对西方的权利观念进行了两个层面的转换。
第一个层面是权利主体从个人向国家的转换。权利在中国古汉语中意为“权势和财货”,而这正是民族中国欲在世界民族之林获得独立自主性所急缺的。因此必须对权利在西方文化中所具有的自然正当性、人的自主性和利益的合法性三层涵义进行必要的裁剪和改造。首先,是摘除权利的“自然正当性”涵义。原因很直白:自然正当性是西方基于自然法传统而对自然状态和天赋人权的一种理论预设,是先验的;但是,在近代中国把权利的主体置于国家之上后,在殖民与被殖民的现实威逼下,正在丧失家园的我们,不可能认为国家之间存在什么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恰恰相反,在这个优胜劣汰的人世间,国家的权利要靠我们每个国民为之奋斗和争取,绝非什么天赋的、自然正当的。
其次,是对“人的自主性”涵义进行改造,即拓展“自主性”的主体范围。对此,金观涛、刘青峰有过分析:
法律意义下的权利只要没有进一步赋予道德含义,从合法正当的权力和利益,很容易推出某种范围内权力和利益的拥有者的自主性为正当的理念。例如一个国家享有国际法给与的正当权力与利益,这也意味着它在有关领域中有自主之权。
由于“权利”在中文中原有意义是权力和利益,晚清中国知识阶层是从维护国家权力和利益角度意识到国家和群体的自主性为正当。这是用“权利”翻译“rights”的原因。[26]
因此,在近代中国享有自主性权利的主体不惟是个人,还有国家和人民。与之对应,权利概念亦衍生出国权、民权和个人权利三个概念。[27]
最后,是对“利益的合法性”涵义的消解。虽然,中国人最早接触的便是丁韪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概念,但是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规则下,国家作为权利的主体其利益是“争”来的,而非法律赋予的。而这一“争”字又恰合“权利”在古代中国所固有的本土化涵义。
第二个层面是将权利中“人的自主性”涵义置于民族国家理论框架之下,即手段与目的的转换。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理解,表面上看涉及到了西方权利中自然正当性、人的自主性和利益的合法性三层涵义,但是这里的个人权利只是把个人从他所在的家庭、宗族或其他传统关系中“解放”出来的手段,目的是使国家获得对个人的直接、无中介的所有权。毋庸赘述,这与西方以保障个人权利为目的的政治设计相别天壤。
当然,笔者并不否认金观涛、刘青峰在《近代中国“权利”观念的意义演变》一文中对权利的“个人自主性”涵义的考证结果,也不否认中国近代知识分子中存在着对国家及民族主义话语即将被利用来控制个人的焦虑,[28]但是在救亡图存的时代使命下,这些知识分子归根结底都是民族主义者。因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始终被置于个人与国家的价值等级关系中,即“小我”与“大我”[29]的价值位阶中:
在个人被视之为小,国家被视之为大的情况下,从个人角度对国家所进行的批评不可能超越一个语言已经事先命名并规定好的等级关系。再加上“大我”的概念赋予国家一种成熟的、主体性的形象,使它在话语层面上取代“小己”作为权利的代理和运作场地。的确,在“小己”和“大己”成为个人与国家的同义词之前,个人已更加紧密地与民族国家联系在一起,国家由此对个人拥有更加绝对的占有权。[30]
可见,西方的权利观念是把人从上帝那里解放出来,获得自主性;近代中国的权利观念是把人从家庭的、宗族的传统关系中解放出来,再把人交给国家,以帮助国家“争”得自主性。如此,一方面,在个人与国家的黏合关系下,权利的主体和内涵经过上述两层转换,国家的权利、个人的权利、正当性的权利、自主性的权利、利益性的权利交织组合,造成了中国近代文献中权利一词涵义的含混和漂移;另一方面,也正是通过对权利主体与权利内涵的交错搭配,通过在国家权利与个人权利内涵之间的游走,知识分子群体为民族中国编织了一条走向现代化的可行之路:赋予个人以自主性,以便将他们从传统关系中解放出了;赋予个人以追求合法利益的权利,并鼓励他们“争”各自所应得之利益,以便国家集结个人之力量、个人之利益谋求独立与富强。
(二)社会契约论与进化论、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政治哲学
西方的宪政与权利理念深深地植根于其社会契约论和个人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土壤之中,因此,这些先验的自然权利,是人之为人与生俱有的,国家(政府)就是为保护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构建的。但是,这样的预设和逻辑都不符合近代中国的国情。
在近代中国,没有社会契约、也没有天赋人权,有的是与西方暴力遭遇后的国弱民辱。国家都风雨飘摇人民的生命如何保障,人民的生命都没有保障又何谈财产与尊严。显然,中华民族的权利、中国人民的权利都不可由“天”赋予,而只能靠我们自己去“争”取。因此,严复作为引入西学的一代先师,他放弃了洛克,也没有眷恋于卢梭,而是将几乎全部的认同置于穆勒、斯密的功利主义以及斯宾塞、赫胥黎的社会进化论。因为,无论是功利主义还是社会进化论,在关注个人利益的同时,都对“公众幸福”保留着一份关怀,严复只需富含深义地将斯密等人对“公众幸福”的关怀,转移到自己魂牵梦萦的国家力量的关心和考虑之上,便可利用解放出来的个人能力达到集体的目的。同时,严复也很关心对利益一致的观念的培育,他以“一国犹如一身”的比喻说明了整合自我利益与民族利益的重要性,认为甲午战败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不能做到“击其头,则四肢皆应;刺其腹,则举体知亡”,[31]相反,将保卫国家的重担落在了“北洋一隅”。
既然严复认同功利主义和进化论的政治哲学思想,又认识到了整合自我利益与民族利益的重要性,甚而将个人自由视为“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一剂良药。这样的严复,是如何从《天演论》到《群己权界论》,萌生了对rights从“权利”到“民直”的转变?我想是出于两本著作的题域限定以及严复本人对学术的尊重。《天演论》涉及到“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之下,国家如何于竞争中生存的问题,虽然他在此也不满“权利”的译法,但是在民族国家的题域下,缺乏与西方个人权利的对比平台,因此他暂时搁置这个翻译问题。《群己权界论》则不同,它讨论的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而这个题域与西方权利观念中个人与国家关系是比较贴近的,因此,在不涉及民族国家问题时,严复得以将自己的翻译更多地置于纯学术的考虑,也就有了“民直”的译法。严复如果先翻译《群己权界论》,或许他在《天演论》中也不得不放弃“民直”。
综上,出于对进化论和功利主义政治哲学的选择和推介,严复及其同时代人的权利观念具备了两个特点。一是,只要遇到民族国家问题,就必需对西方权利的原生涵义有所取舍和改造。二是,中国及中国人的权利都不是天赋的,而是在优胜劣汰的法则下竞争来的,即梁启超《新民说》中所谓的“竞争性的权利”。当然,这里的“争”不是“上下交争利而国危矣”,而必须将争得的利上下一致地统于国家。
(三)“体用”范式
“体”、“用”是朱熹哲学中的一对范畴,体是本质,用为功用,一事有体即有用,体用不二。内在本体与外在功用是相互联系的,只要体真正存在,那么功用就会自然而又必然地显现出来。然而,近代以来,“体用”范畴表达的不再是形而上学上的本质与功用的关系,而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它关心的不是合理性,而是其运用于社会的有效性、有用性。
“权利”正是在这一“体用”范畴下,从西方移植过来“用”以培育民族国家之“体”的。而严复对rights的翻译,一方面重视了rights的“体”、“用”之辨,即“直”(正义)视为rights的“体”,将“权利”视为rights的“用”,并强调作为底层意义或深层结构的“直”相对于古汉语“权利”涵义所具有的基础性和制约性作用;另一方面,他又忽视了“中体西用”的体用大背景。其实,在近代中国对权利的移植过程中,重要的是如何找到或构建适合中国之体的用,而不是寻求什么是西方的权利之体。因此,对于严复所找到的西方权利之体“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它是否正确表达了西方权利之体,而在于它是否能为中国之体所接纳,以及是否对中国的民族国家之体有用。然而,“民直”一词无论是在权利的主体上,还是在权利的内涵上,都限定得过于严格,因此无法在权利的三层涵义间游走操纵,也无法接纳从人权向国权的转化。
综上,以梁启超为代表的知识分子对自主性的权利、竞争性的权利、良知性的权利的交织使用,绝非“没有充分意识到它们之间的细微区别”[32],而是有意通过操纵权利话语来实现民族国家的构建。近代中国需要在权利主体、权利内涵及其搭配组合上给予足够的灵活性,这样才能有效地借助权利话语实现从个人自主性向国家自主性的转变,才能为民族中国的构建提供路径。因此,“民直”的翻译没有被历史选择,不是因为它的正确性遭到了质疑,而是因为它有碍于对国家权利的伸张,因此不能参与近代中国民族国家的构建过程。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3/0301/11/4310958_268612717.shtml
另有:《基本权利的体系思维》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2/1118/01/4310958_24850559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