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眾號用電影截圖侵權嗎
一、公眾號使用圖片侵權嗎
1、如果是出於營利目的,那麼轉載別人的作品是需要版權所有人同意或者支付報酬的,屬於違法侵權。如果對方追究你的責任,你就要進行經濟賠償。
2、如果你僅僅是個人所用或者學習空御,一般的轉載都是合法的。
3、 知識產權 ,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二、電影院拍小視頻侵權嗎
構成。
廣電總局電影局關於嚴厲打擊在影院盜錄影片等侵權違法行為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斗孫岩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各電影院線公司、中國電影製片人協會、中國電影 發行放映協會: 近年來,在國家大力發展文化產業政策的推動下,在全體電影人的共同努力下,中國電影市 場連年保持高速增長。國產影片數量、質量、影院建設、觀影人次、票房和口碑均呈現良好態勢。 在中國電影產業蓬勃發展的背景下,進一步規范電影市場秩序迫在眉睫。
近期,影片剛剛上 映即在影院被盜錄並通過網路非法傳播的侵權違法行為愈演愈烈,嚴重影響了中國電影正在建立的投資回報良性循環體系,損害了投資者對中國電影市場的信心和投資熱情,傷害了創作人員的創作熱情,長此以往,必將嚴重影響中國電影行業的整體利益,阻礙電影產業健康、持續發展。為規范電影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在影院盜錄等侵權違法行為,現將有關事項重申如下:
1、加強和完善電影技術檢測手段,利用數字電影水印技術追蹤盜錄影院及盜錄時間。對於查證有盜錄行為的影院將由《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的核發機構根據情節輕重做出暫停或吊銷該證的處理。省級電影主管部門要對該影院在全省范圍內進行通報。
2、盜錄影片及非法傳播盜版節目是觸犯《民法典》的嚴重犯罪行為。鼓勵、支持影片版權方依法追究盜錄者及非法傳播盜版節目者的法律責任。
3、各院線公司要進一步加強版權保護意識,加強對所屬影院的規范管理;各影院要加強對 員工職業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法律意識。影院在工作中發現有盜錄影片行為時,必須及時制止。情節嚴重的應及時報案。
三、私自錄音是否侵權
1、私自錄音是否合法有效,主要看來源合法,是否經過剪輯,來源合法的完整的錄音是不需要本人同意的,也可以做為法院判案的證據
2、法律依據: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中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製件。提供復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製作經過
(2)《最高人民法凱伍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製件;
(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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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❷ 為介紹某部電影而使用其中的少量電影圖片算侵權嗎
這種情況可以用不視為侵權來抗辯,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