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學生在拍攝短片時會用到一些音樂歌曲,應該如何處理這樣的版權問題
拍攝視頻後添加了背景音樂,屬於機械表演的范疇。按照法律的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屬於對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下列行為均視為復制:(1)將一作品或鄰接權的客體存儲在任何一個離線的數字存儲器(比如,CO-ROM)中。(2)將一印刷品掃描成一數字化文檔。(3)將一作品或鄰接權的作品數字化。(4)將一數字化文檔從某用戶的電腦內取出上載到BBS或其他信息伺服器上。(5)從一BBS或其他信息伺服器中下載一數字化文檔。(6)將一文檔從某個電腦網路用戶轉送到另一個電腦用戶。(7)存儲甚至暫時存儲一種作品或鄰接權的客體於一電腦存儲器(比如隨機存儲器RAM)。
2. 製作視頻使用音樂侵權嗎
法律分析:如果是經過了授權的使用,屬於合理使用,就不算侵權。如果是未經授權使用別人的音樂做視頻,還是算侵權的。合理使用的定義是指允許人們無需徵求版權所有者的同意,就可以自由使用受版權保護的部分內容。當然,對他人的音樂進行「合理使用」是有前提條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3. 我想在我的微電影中使用歌劇音樂,會遇到版權問題嗎
片子只在網上上傳,如果使用的是未過保護期的音樂作品,那麼就可能會侵犯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會涉及版權問題。你說到的情況不屬於現行著作權法當中的合理使用,但可以理解為現行著作權法當中的法定許可使用,即不需音樂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就可以使用,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現實情況是,如果你拍的微電影不火,那麼著作權人基本不會找上門來,但如果火了,尤其是獲得了一定經濟利益,導致著作權人利益受損,那麼著作權人可能就會找上門來。
4. 拍電影想用到一首歌作為插曲,需要購買版權嗎,直接用算侵權,犯法嗎
侵犯權利人的著作權,可能會被起訴。
需要找到權利人,簽訂著作權適用許可合同。
我國有專門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5. 我自己導演一部微電影,主題曲和片尾曲分別用任然和袁維亞的歌曲,沒有告訴歌手這樣算侵權嗎
只是自己欣賞的話沒事,如果放到網路上,還有收益的話,肯定算侵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