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用老電影陪其他的音會涉及侵權嗎
您好!影視作品和音樂作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這種行為是否侵權需要看如何使用。若是僅僅用於個人欣賞、教學等,則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若是用於再創造以營利,則需考慮要使用的影視作品和音樂作品是否經過了權利的保護期,若沒有,則需要獲得授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條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條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貳』 做視頻時加入背景音樂算是侵權嗎
個人理解,如果涉及到經濟利益,背景音樂所有權有效的話,就算是侵權,當然如果所有權人不追討那也無所謂了。
『叄』 用音樂做視頻侵權嗎
法律分析:背景音樂都是具有著作權的,也就是版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一系列權利,隨意添加背景音樂是一種侵犯著作權利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二)項 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第(九)項 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肆』 使用電影對白侵權嗎
電影對白是構成作品的一部分,尤其是你是用於商業用途的廣告,所以不屬於合理使用的范圍。如果沒有 經著作權人,也就是電影的製片人同意而擅自使用的話,我認為是構成侵權的
『伍』 運用影視片中的音樂是否屬於侵犯版權
要看你是否以商業目的運用了,或者你是否擅自胡亂更改這個音樂的信息並且公開發布,當然了如果你只是自己做個視頻需要引用插入,只要標明音樂出處,信息,是沒問題的。
『陸』 自己製作的視頻添加別人的音樂作為背景音樂構成侵權嗎
法律分析:隨意添加別人作品作為背景音樂的,會構成著作權侵權。音樂作品的製作者享有著作權,其中一項權利內容就是網路傳播權,即如果製作帶有背景音樂的視頻是收費的,製作者使用背景音樂的,應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並支付報酬,否則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柒』 我在網上把一些電影片段或者MV剪輯做成音樂視頻可以,然後配上字幕,在標明出處,算不算侵權或者轉載
判定的標準是是否有經營、盈利的行為。如果有,就是侵權。免費發給朋友共賞就沒有問題。詳細的要問權威部門如工商管理局等,供參考。
『捌』 製作視頻使用音樂侵權嗎
法律分析:如果是經過了授權的使用,屬於合理使用,就不算侵權。如果是未經授權使用別人的音樂做視頻,還是算侵權的。合理使用的定義是指允許人們無需徵求版權所有者的同意,就可以自由使用受版權保護的部分內容。當然,對他人的音樂進行「合理使用」是有前提條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玖』 改編流行音樂作為電影配樂侵權嗎
屬於侵權行為,流行音樂作者享有版權,未經允許,不得商業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