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電影音樂中的一小段用在電視廣告中,有沒有侵權的問題存在如果有怎麼解決
大多數國家的版權法中有一個「合理使用」(fair use)的概念。這個概念十分復雜,而且各國的規定都不相同,不過基本上的意思是說,你可以在你的作品中摘錄別人作品的一小段內容,只要這么做不會侵犯到別人的權益。比如如果你要寫一篇《哈利·波特》的書評,你當然可能要引用該書中的部分內容,如果沒有「合理使用」的概念的話,你就必須取得原作者的同意,而通常這么做是非常困難的。所以合理使用允許你自行摘錄《哈利·波特》書中的一小段。但是至於這「一小段」到底應該是多長,而且是在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摘錄這一小段,卻沒有明確的界定。盡管如此,在大多數情況下,你只要不是全文摘抄或者抄襲整段文字,而只是引用了一兩句話的話,都不會被認為是侵權的。
你說的這種情況一般來說不能算做「合理使用」,因為你僅僅是為自己的利益使用,最好和原創作者聯系協商後使用,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❷ 拍電影引用別人的配樂可以嗎涉及侵權嗎
可以用別人的配樂,使用前要和版權人協商。
❸ 電影插曲使用是否構成侵權
這個問題很復雜,不過向我這樣的王迷就不是問題了,《加州夢》,絕對沒有侵權。我記得這首音樂是美國爸爸媽媽樂隊的歌,也是被導演們用爛的歌。不過不用不出名,一些歌還是靠電影電視出名的。
具體的《加州夢》沒侵權是怎樣我忘了,好像是王去拜訪了死去歌手的下一代吧。不過好像又是另一首。
反正一般的電影的音樂都由專門的配樂師,借用別人的音樂都是簽過合同的(不過在一些爛的市場;比如中國,就會搞鬼了),特別好萊塢和著名的大公司都由旗下的配樂師,所以一般很少是借用的。
不說了,懸賞都沒有。
❹ 剪輯一部分電影再加上音樂,是否侵權
只能自己私下享受。別發布。別用於商業。
說白了。如果對方申請了專利,改別人東西。就是違法。只能偷偷自己享受
❺ 我想截取某歌曲和影片的其中一小段,不知是否牽涉到版權問題還是屬於合理運用
請看著作權的限制:
(一)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合理使用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使用的作品已經發表。
2、使用的目的僅限於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或者為了教學、科學研究、宗教或慈善事業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3、使用他人作品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並且必須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二)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情形
1、個人使用。
2、引用。
3、新聞報道使用。
4、對政論性文章的轉載轉播。
5、對公共場所開演講的轉載、轉播。
6、教學使用。
7、公務使用
8、圖書館陳列或保存版本。
9、免費表演。
10、室外陳列作品的使用。
11、對漢文作品的翻譯。
12、盲文出版。
以上12種合理使用行為,同樣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三)著作的法定許可使用
法定許可使用,是指依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並尊重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制度。
法定許可有下列4種情形:
1、作品在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3、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廣播電視節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使用的不許使用。除著作權法規定可以不支付報酬的以外,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4、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此外,表演者為製作錄音錄像和廣播、電視節目進行表演而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的,也屬於法定許可使用。
你的行為不屬於上述各種情形,所以必然牽涉到版權問題,不屬於合理運用。如果不想侵權,應向著作權人支付一定報酬,由於截取部分很短,只有2分鍾,所以該費用只是象徵性的,但卻可以讓你避免法律糾紛。
❻ 截取一個音樂片段,算不算知識產權
有可能會侵犯《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中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廣播權」等權利。
所謂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截取其中一段,就有可能破壞了作品完整。
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其他還有一些權利,比如:「信息網路傳播權」,你如果通過互聯網傳播該視頻,則有可能會侵犯該權利。[資政知識產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❼ 做視頻時加入背景音樂算是侵權嗎
個人理解,如果涉及到經濟利益,背景音樂所有權有效的話,就算是侵權,當然如果所有權人不追討那也無所謂了。
❽ 運用影視片中的音樂是否屬於侵犯版權
要看你是否以商業目的運用了,或者你是否擅自胡亂更改這個音樂的信息並且公開發布,當然了如果你只是自己做個視頻需要引用插入,只要標明音樂出處,信息,是沒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