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作曲家為一部電影配樂會有多少酬勞
在我國,作曲家的酬金一般在20萬元至50萬元人民幣之間,約占總投資額的0.3%至0.83%,且音樂版權按照慣例通常歸於製作方,作曲家幾乎沒有任何版權收益。
我國最著名的配樂大師為1957年出生於湖南的譚盾,曾多次榮獲中國國家級創作獎,他的管弦作品《道極》更被評選為「20世紀華人音樂經典」。在第44屆格萊美中,譚盾再度為華人音樂家贏得榮譽,以電影《卧虎藏龍》主題曲《月光愛人》獲得「最佳電影原創音樂」、「最佳原創電影歌曲」提名,又以《卧虎藏龍》原聲帶中的《永恆的誓言》獲得「最佳古典音樂」提名,而取自《易》中的吉他協奏曲則獲得了「最佳古典音樂協奏曲」提名。
❷ 影視作品中用別人的音樂做背景,要不要付版權費
需要,音樂作品注冊成功後,MORP系統將自動生成國際標準的ISWC臨時碼,該代碼是全球性音樂著作權代碼。
通過版權注冊號碼,各個國家的音樂著作權協會將提供相應的版權代理保護,該作品在這些國家內被使用,當地音樂著作權協會將代理收取著作權費,並通過中國音著協將費用轉給著作權人。
(2)電影音樂合同擴展閱讀
影視作品中的音樂,一部分是參與故事情節的有聲源音樂,在畫面中可以找到發聲體,或與故事的敘述內容相吻合;另一部分是非參與故事情節的無聲源音樂,主要起渲染情緒,突出主題,刻畫人物的作用。
在影視作品中,影視音樂不是自成系統、獨立存在的,而是作為一個組成元素,為影片主題、人物、情節的塑造和發展服務的。因此, 影視音樂不能以自旁邏樣的完整演繹, 復雜的配琴和強烈的音響去與畫面爭奪硯眾, 而應不引人注目然而強有力的方式支持畫面,正如美國電影理論家林格倫所說「 最好的電影音樂是聽不見的。」
❸ 電影歌曲的版權歸誰
電影歌曲的版權歸歌曲創作者,如果是電影製作公司自己原創音樂,版權歸該公司所有。
明星、藝人、個人不得未經過原作同意,在演唱會,電視節目,網路直播,公共場合 等,進行翻唱歌曲,或惡搞、改編原作歌曲,否則會遭到原作公司起訴賠償巨額侵權費用。
作品注冊成功後,MORP系統將自動生成國際標準的ISWC臨時碼,該代碼是全球性音樂著作權代碼。通過版權注冊號碼,各個國家的音樂著作權協會將提供相應的版權代理保護,該作品在這些國家內被使用,當地音樂著作權協會將代理收取著作權費,並通過中國音著協將費用轉給著作權人。
(3)電影音樂合同擴展閱讀
電影音樂的創作分類
可以分為原創音樂和非原創音樂,這是根據影片中音樂創作的方式來劃分。由作曲家為影視作品中的某些片段專門創作的音樂我們稱之為原創音樂,由影視創作者從既存的音樂素材中所編的音樂資料我們稱之為非原創音樂。
影視音樂根據音樂介入影視作品的方式來說分為有源音樂和無源音樂,有源音樂是指畫面內出現聲源,無源音樂是指畫面內沒有聲源出現。
❹ 拍電影想用到一首歌作為插曲,需要購買版權嗎,直接用算侵權,犯法嗎
侵犯權利人的著作權,可能會被起訴。
需要找到權利人,簽訂著作權適用許可合同。
我國有專門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❺ 然後有很多音樂電影什麼都要版權問題
歌曲、電影本身就已經產生了著作權的相關權利。我們國家為了保障著作權人的權利在著作權法中確定了十七項關於專利的保護。從互聯網上歌曲可能本身不會受到侵權行為。但是傳播者是屬於侵犯了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為。詳見著作權法第十條。電影作品如果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再次展現電影作品的依然會侵犯著作權人的放映權。本身可能不會涉及侵權行為,但是如果進行傳播就會涉及到侵權行為。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的權利,計算機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三節 權利的保護期
第二十條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條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