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河南一影院禁止攜帶蜜雪冰城入內,店員:原因不便透露,影院此舉是否違法
河南一影院禁止觀影者攜帶蜜雪冰城飲料引入電影院,引發熱議!電影院售票人員稱,這的確是電影院拉的橫幅,他們承認,但為何要拉這種橫幅,他們並不想透露原因!影院此舉看起來是在為難蜜雪冰城店鋪,實則為難的是消費者!影院此舉已經違法,不僅違反了《消費者保護法》,還涉嫌不正當競爭,如果消費者投訴和舉報,那麼,相關部門有權利對影院開具行政罰單並讓影院終止不當行為!
影院和蜜雪冰城店鋪有矛盾,作為商家應該想方設法地化干戈為玉帛,而不是激化矛盾,讓消費者為難和看笑話!河南這家影城的做法實在是幼稚,此事傳到網上後,許多網友笑翻了,眾網友認為影院此舉像極了小學生打架後在課桌上劃線,實在是不大氣,小家子氣的很!影城方面應該明白,他們的這種做法只能讓消費者覺得他們“輸”不起,在疫情之下,影院本就營業艱難,影院有此舉,必定會影響形象和口碑,讓營業額雪上加霜!
河南一影院禁止攜帶蜜雪冰城入內,店員:原因不便透露!對此你怎麼看?
❷ 影城禁止攜帶外帶飲料是侵權么
屬於侵犯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2)電影院不讓自帶飲品處罰擴展閱讀
案例:
煙台一大學生小王去煙台一家影院看電影時,在檢票時被攔下,原因是小王帶了從外面超市買的飲料入場,違背電影院明確謝絕自帶酒水原則,事後小王一紙訴狀將影院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決被告影院"謝絕自帶酒水"無效,原告小王勝訴。
根據煙台萊山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稱,2014年2月底,原告小王到煙台一家電影院看電影,進場之前小王從外面超市買了飲料,准備邊看邊喝。但是在檢票入場時,小王卻受到影院工作人員阻攔,原因是在影院觀影時不得自帶食品飲料,要求小王寄存。
小王購買的電影票背面"購票須知"明確載明,觀眾請勿攜帶非本電影院出售的食物飲品進入影廳。此外,檢票口處的電子屏幕顯示"謝絕外帶食品(包括飲料)"等內容。遇此情況,小王作為消費者覺得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遂一紙訴狀將該影院告上萊山區人民法院。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己選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
此外,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而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4)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被告以電子屏幕的方式告知觀眾"謝絕外來食品"屬於上述法律規定中的"店堂告示",影院未禁止觀影人在觀影時進食,缺不允許外帶食品,暗含"如果要飲食,則必須在我處購買"之意,因此構成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侵犯。
此外,影院商品高於市場價格,其限制競爭的行為也是對消費者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因此萊山區人民法院對該影院進行缺席判決,判決影院"謝絕外帶食品"無效,案件受理費由影院承擔。
❸ 電影院禁止自帶飲料合法嗎
法律分析:電影院不允許外帶食物不合法,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消費者花錢買了電影票,電影院就應該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和環境以及座位,而影院設立的「禁止外來食品進入」規則屬於其利用壟斷地位而設立的霸王條款,是一種「店大欺客的行為」。這種額外強加給一方義務的做法其實在法律上是無效的。電影院如果是為保證觀眾的觀影舒適度,保持影廳潔凈的環境,對觀眾攜帶的零食、飲料作出一些限制,比如不允許帶打掃比較麻煩的瓜子,或是氣味較大的包子、榴槤、鹵味等食物,有其合理性,可以理解。但是,電影院為了在與其他飲品店的競爭中取勝,禁止觀眾自帶飲料,只允許觀眾攜帶從電影院購買的高價飲料。這種拿觀眾作為商業競爭道具的做法,實質上是一種霸王條款,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嚴重損害了觀眾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當糾正。從法律角度說,觀眾作為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權,在哪裡購買飲料是消費者的權利,電影院不能橫加干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❹ 電影院不允許攜帶非影院內購買的飲料進場,有何法律法規作依據
電影院不允許攜帶非影院內購買的飲料進場,這樣的行為是有問題的,受到了影響的消費者完全可以選擇舉報電影院。其實這種現象在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常見的,比如有些KTV也要求大家不可以攜帶外面的酒水入內,還有一些飯店也做出了同樣的約束。事實上這些約束都不具備任何的法律依據,所以如果遇到了這種不平等的要求大家可以選擇合理維權。
大家好不容易買到了奶茶卡著時間點過來看電影,但是卻因為飲品的問題被阻攔在外,這種操作讓很多人都覺得非常不開心。電影院的工作人員說可以將奶茶放在外面看完了電影以後再過來領,可是離開了視線的飲品大家根本就不敢喝,所以這個電影院的操作引發了眾人的質疑。希望電影院能夠意識到自己的問題,也希望大家能夠勇敢的維權,不要讓這些不合理的要求消失殆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