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共娛樂場所指的是那些
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游藝、游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1)電影院和錄像廳如何界定擴展閱讀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規定: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物內;已經核准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築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築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鍾。
⑵ 錄像廳和電影院的區別
電影院有最新的電影,錄像廳是老電影。
⑶ 公共娛樂場所的定義
根據公共娛樂場所管理規定(公安部39號令)
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游藝、游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管理規定:
公安部第39號令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實行。
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號令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