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劇場等建築的舞台與觀眾廳的防火分隔有哪些要求
劇場等建築的舞台與觀眾廳之間的隔牆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
舞台上部與觀眾廳悶頂之間的隔牆可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防火隔牆,隔牆上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舞台下部的燈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儲藏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其他部位分隔。
電影放映室、卷片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防火隔牆與其他部位分隔,觀察孔和放映孔應採取防火分隔措施。
『貳』 歌舞娛樂放映等場所需要設什麼消防設施
需要滅火器,防火門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二條規定: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的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並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2)電影院觀眾廳採用乙級防火門擴展閱讀:
娛樂場所的相關要求規定:
1、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畫面以及游藝娛樂場所的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不得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與境外的曲庫聯接。
2、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器具或者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病病原體進入娛樂場所。
3、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註明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