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電影院可以帶奶茶嗎
目前來說通常大部分的電影院是可以攜帶奶茶的,不過這個還是要看各自電影院的觀影規則,有的可以私自攜帶食物進場,有的則不可以。
電影院(cinema)是為觀眾放映電影的場所。電影在產生初期,是在咖啡廳、茶館等場所放映的。隨著電影的進步與發展,出現了專門為放映電影而建造的電影院。
電影的發展——從無聲到有聲乃至立體聲,從黑白片到彩色片,從普通銀幕到寬銀幕乃至穹幕、環幕,使電影院的形體、尺寸、比例和聲學技術都發生了很大變化。電影院必須滿足電影放映的工藝要求,得到應有的良好視覺和聽覺效果,電影已經成為人們飯後的論點。
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范》正式實施,規定電影院標准英文名為Cinema或Movie Theater。
2021年8月,據國家電影局消息,電影全行業要高度重視,繼續認真落實《電影放映場所恢復開放疫情防控指南(第三版)》,低風險地區電影院上座率不得高於75%,中高風險地區電影院暫不開放。
❷ 電影院能不能自帶飲料
電影院能自帶飲料,由於觀影的時間較長可能會出現口渴的情況。在電影院,不僅飲料,其它一些零食也可以自己攜帶,比如糖果、果脯等小零食,只要不是氣味特別濃烈的食物都可以帶進去。因為電影院是公眾場合,如果一些食品帶有刺激性氣味,會影響到其他人觀影,建議不要帶入影廳。
電影院能自帶飲料,由於觀影的時間較長可能會出現口渴的情況。在電影院,不僅飲料,其它一些零食也是可以自己攜帶的,比如糖果、果脯等小零食,只要不是氣味特別濃烈的食物都是可以帶進去的。因為電影院是公眾場合,如果一些食品帶有刺激性氣味,會影響到其他人觀影,建議不要帶入影廳。
看電影注意事項:
1、在排隊購買電影票時要收好自己的財務,提防財務被小偷盯上。
2、進入電影院通道時要多加小心,注意不要因為擁擠而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3、在觀看電影的同時要將貴重物品妥善保管,散場時帶好自己的物品。
4、觀看電影時,電影院中的光線比較暗,這也是偷盜等侵財類案件的高發時段,應切實加強自我防護意識,避免因疏忽防範而受到損失。
❸ 電影院不允許攜帶非影院內購買的飲料進場,有何法律法規作依據
電影院不允許攜帶非影院內購買的飲料進場,這樣的行為是有問題的,受到了影響的消費者完全可以選擇舉報電影院。其實這種現象在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常見的,比如有些KTV也要求大家不可以攜帶外面的酒水入內,還有一些飯店也做出了同樣的約束。事實上這些約束都不具備任何的法律依據,所以如果遇到了這種不平等的要求大家可以選擇合理維權。
大家好不容易買到了奶茶卡著時間點過來看電影,但是卻因為飲品的問題被阻攔在外,這種操作讓很多人都覺得非常不開心。電影院的工作人員說可以將奶茶放在外面看完了電影以後再過來領,可是離開了視線的飲品大家根本就不敢喝,所以這個電影院的操作引發了眾人的質疑。希望電影院能夠意識到自己的問題,也希望大家能夠勇敢的維權,不要讓這些不合理的要求消失殆盡。
❹ 去萬達影城看電影,可以帶自己買的吃的和飲料嗎
去萬達影城看電影。規定是不可以攜帶飲料和。吃的東西。可以購買影城。提供的食物和飲料。
❺ 電影院能帶奶茶嗎
電影院能帶奶茶。
影院如果規定不能帶奶茶屬於「霸王條款」。對未提示的格式條款,當事人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缺少有效提示或說明的格式條款,合同雙方對相應內容並未形成真實有效的合意。在此情況下形成的條款,如果不平等地排除、限制對方主要權利,免除、減輕提供者責任,就違反了合同意思自治基本原則,因此對於被動接受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相關的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以上內容參考廈門網-看電影不能自帶奶茶? 沒有明確說明就屬「霸王條款」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❻ 可以帶奶茶去電影院嗎
可以帶奶茶去電影院,消費者花錢買了電影票,電影院就應該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和環境以及座位。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6)電影院不讓帶奶茶進去嗎擴展閱讀:
首先,消費者花錢買了電影票,電影院就應該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和環境以及座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據此,這種額外強加給一方義務的做法在法律上應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