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電影院不允許攜帶非影院內購買的飲料進場,有何法律法規作依據
電影院不允許攜帶非影院內購買的飲料進場,這樣的行為是有問題的,受到了影響的消費者完全可以選擇舉報電影院。其實這種現象在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常見的,比如有些KTV也要求大家不可以攜帶外面的酒水入內,還有一些飯店也做出了同樣的約束。事實上這些約束都不具備任何的法律依據,所以如果遇到了這種不平等的要求大家可以選擇合理維權。
大家好不容易買到了奶茶卡著時間點過來看電影,但是卻因為飲品的問題被阻攔在外,這種操作讓很多人都覺得非常不開心。電影院的工作人員說可以將奶茶放在外面看完了電影以後再過來領,可是離開了視線的飲品大家根本就不敢喝,所以這個電影院的操作引發了眾人的質疑。希望電影院能夠意識到自己的問題,也希望大家能夠勇敢的維權,不要讓這些不合理的要求消失殆盡。
Ⅱ 影院禁止自帶飲品到底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顧客是否有權利投訴
在電影院的時候,其實大家都知道裡面當中會銷售爆米花等食品,可很多地方卻杜絕大家外帶,這多少有一些強買強賣的意思,因為在影院當中的價格比外面要高上許多,但是影院態配這種禁止自帶飲品其實並不對,消費者也是有權利去自主的選擇商品,作為顧客更是可以進行投訴。
此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電影院並沒有明確的表示不能夠自帶飲品,但是在進場的時候卻讓顧客寄存,這種情況的話,肯定就屬於是有些霸王條款的,因為影院如果沒有正式的這種條款格式去說明的話,那作為顧客肯定是不知道的,在看電影的時候確實還是應該適當的約束,以免影響到他人,假如電影院禁止攜帶的食物,卻在影院有售賣,這種情況下是可以進行投訴的。
Ⅲ 去萬達影城看電影,可以帶自己買的吃的和飲料嗎
去萬達影城看電影。規定是不可以攜帶飲料和。吃的東西。可以購買影城。提供的食物和飲料。
Ⅳ 電影院禁止自帶飲料合法嗎
法律分析:電影院不允許外帶食物不合法,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消費者花錢買了電影票,電影院就應該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和環境以及座位,而影院設立的「禁止外來食品進入」規則屬於其利用壟斷地位而設立的霸王條款,是一種「店大欺客的行為」。這種額外強加給一方義務的做法其實在法律上是無效的。電影院如果是為保證觀眾的觀影舒適度,保持影廳潔凈的環境,對觀眾攜帶的零食、飲料作出一些限制,比如不允許帶打掃比較麻煩的瓜子,或是氣味較大的包子、榴槤、鹵味等食物,有其合理性,可以理解。但是,電影院為了在與其他飲品店的競爭中取勝,禁止觀眾自帶飲料,只允許觀眾攜帶從電影院購買的高價飲料。這種拿觀眾作為商業競爭道具的做法,實質上是一種霸王條款,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嚴重損害了觀眾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當糾正。從法律角度說,觀眾作為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權,在哪裡購買飲料是消費者的權利,電影院不能橫加干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Ⅳ 影院不能帶飲料算霸王條款嗎
法律分析:一般在電影院外面就已經公示了不能私自帶飲料進去,如果說自己看到了的話就應當遵守,如果強制性帶飲料進去的話電影院可以追究一切責任,這個並不是屬於霸王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