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哪些行業需要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呢
列為特種行業的有:
1、旅館業(包括旅社、飯店、賓館、酒店、招待所、有接待住宿業務的辦事處、培訓中心、住客浴室、度假村等)
2、印鑄刻字業(包括印刷、排版、製版、裝訂、覆膜、復印、打字、製作名片、鑄字、印章、刻字等)
3、舊貨業(包括舊貨市場、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站點、寄售調劑店、報廢機動車(船)回收、拆解企業等)
4、典當業
5、拍賣業
6、信託寄賣業。
7、出入境服務行業
凡從事上述行業均應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
Ⅱ 哪些行業需要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5-25
Ⅲ 廣州南沙區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需要什麼資料,怎麼辦理
廣州南沙區以下行業需要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
(一)舞廳、卡拉OK廳(包房)、游戲(藝)機房、檯球室、游樂場等營業性娛樂場所(以下統稱娛樂場所);
(二)電影院、劇場、音像製品放映場所;
(三)設置按摩項目的服務場所;
(四)咖啡館、茶座、經營酒類的餐飲場所;
(五)體育場(館)、游泳池(場)、溜冰場、營業性射擊場;
(六)大型公眾性臨時活動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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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特殊行業經營許可證辦理條件
特殊行業經營許可證申請時,應向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提交下列基本材料:經營特種行業的申請書;填寫省公安廳統一制發的特種行業經營申請登記表;申請單位上級主管機關的批復;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和從業人員登記情況;房屋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房屋工程質量竣工核定書;公安機關認為其他應予提交的材料。
【法律分析】
特種行業,是指在工商服務業中,因經營業務的內容和性質而易於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由國家或地方法規規定交由公安機關實行治安行政管理的行業。主要包括(1)旅店業;(2)刻字印鑄業;(3)舊貨收購信託業;(4)修理業。上述行業很容易被犯罪分子用來作為隱身落腳的場所,或者藉以變造偽造證件、印信以及銷匿贓物,因而是治安行政管理和治安預防的重要對象。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凡經營特種行業,都必須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報領取治安管理登記證的,同時向所在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始能營業;因故歇業、轉業或變更登記事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稂的同時,應在公安機關備案;未經批准,不得私自開業。收到申報材科後,所在地縣級公安(分)局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審批工作(包括報送省公安廳審批驗收的時間)。需要省公安廳審批的;公安廳在接到各地、州、市報送的審批材料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審批工作;經公安機關驗收,符合條件的,由公安機關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說明需要補辦的事項及要求。接到申辦單位重新申報的材料後,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分)局要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二次驗收審批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Ⅳ 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2003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館、印章刻制、印刷、舊貨、音像製品復制等特種行業和下列公共場所:
(一)舞廳、卡拉OK廳(包房)、游戲(藝)機房、檯球室、游樂場等營業性娛樂場所(以下統稱娛樂場所);
(二)電影院、劇場、音像製品放映場所;
(三)設置按摩項目的服務場所;
(四)咖啡館、茶座、經營酒類的餐飲場所;
(五)體育場(館)、游泳池(場)、溜冰場、營業性射擊場;
(六)大型公眾性臨時活動場所。第三條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條例。
區、縣公安部門和專業公安部門具體負責管轄范圍內的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條本市工商行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體育、旅遊、文化廣播影視、綠化、商業、衛生和新聞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公安部門做好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二章許可和審核第五條開辦旅館、印章刻制、舊貨業中的典當行和拍賣行、音像製品復制等特種行業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開辦咖啡館、茶座、營業性射擊場等公共場所以及舉辦大型公眾性臨時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上海市特種行業許可證》(以下簡稱《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上海市公共場所治安許可證》(以下簡稱《公共場所許可證》)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註:本條中關於「部分公共場所治安許可證(茶座、咖啡館)的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音像製品復制行業)的核發」的行政許可項目已被《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停止執行本市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若干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發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 實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停止執行。第六條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營業場地的布局和設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二)符合該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規定的資質條件;
(三)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應的管理措施;
(四)有符合條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申領《公共場所許可證》或者開辦娛樂場所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築物及各項設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有與經營項目、活動人員容量相適應的場地;
(三)營業場地的布局和設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四)有符合條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特種行業和除娛樂場所外的公共場所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
(一)被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公共場所許可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自被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公共場所許可證》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二)因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貪污賄賂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娛樂場所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並不得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管理活動:
(一)因犯有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賭博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或者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違反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規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娛樂場所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自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滿三年的。第十條國家機關的在職工作人員不得擔任特種行業或者公共場所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第十一條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需要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公共場所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或者有關的專業公安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公安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公共場所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舉辦大型公眾性臨時活動的單位,應當在舉辦活動預定日的十五日前,向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或者有關的專業公安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公安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發給《公共場所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禁止租借、轉讓、復制、塗改、偽造《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公共場所許可證》。
Ⅵ 哪些行業需要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
根據《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行業,是指在服務業中,因經營業務的內容和性質容易被違法犯罪人員利用,需要採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業。包括:
(一)旅館業;
(二)典當業;
(三)公章刻制業;
(四)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
(五)開鎖業;
(六)寄賣業,舊車輛、舊行動電話、舊筆記本電腦等舊貨交易業;
(七)金銀首飾加工、置換業;
(八)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汽車租賃業;
(九)印刷業(專門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除外);
(十)機動車維修業;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規應當採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業。
(6)電影院需要辦理特種行業擴展閱讀:
根據《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
第七條 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治安安全條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經營設施;
(二)有負責治安保衛的機構或者專職、兼職保衛人員;
(三)有必要的財物保管和治安防範設施;
(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五)有根據需要配置的身份證件識別、治安信息採集傳輸設備;
(六)依法應當具備的其他治安安全條件。
第八條 從事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所列特種行業經營的,其經營場所的出入口、營業廳、主要通道、保管庫房、停車場等部位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第九條 礦區、油田、港口、機場、軍事禁區、大中型金屬冶煉加工企業周邊和鐵路沿線附近,不得設點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禁止設點的范圍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利用開鎖技術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從事開鎖業經營活動。
其他特種行業從業人員利用該行業從事犯罪活動受過刑事處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不得從事該行業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從事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由公安機關核查下列材料:
(一)合法、固定經營場所、設施證明材料,與居民住宅屬於同一建築、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門戶和通道的,還應當提交所有住戶同意共用的證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以及無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從業限制情形的保證書;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特種行業許可證》申領材料核查後,符合法定條件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 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以及跨原發證公安機關所轄區域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經營者改建、擴建,變更名稱、布局設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以及在原發證公安機關所轄區域內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到原發證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停業、轉業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原發證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注銷手續。
Ⅶ 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需要什麼證件
規定是,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需申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經營場所(含庫房)地理位置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及其復印件,合法、固定經營場所、設施證明材料等證件和證明材料。
《特種行業管理條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行業,是指在服務業中,因經營業務的內容和性質容易被違法犯罪人員利用,需要採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業。包括:
(一)旅館業;
(二)典當業;
(三)公章刻制業;
(四)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
(五)開鎖業;
(六)寄賣業,舊車輛、舊行動電話、舊筆記本電腦等舊貨交易業;
(七)金銀首飾加工、置換業;
(八)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汽車租賃業;
(九)印刷業(專門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除外);
(十)機動車維修業;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規應當採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業。
第十一條 從事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固定經營場所、設施證明材料,與居民住宅屬於同一建築、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門戶和通道的,還應當提交所有住戶同意共用的證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以及無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從業限制情形的保證書;
(三)經營場所(含庫房)地理位置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五)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對《特種行業許可證》申領材料進行審查,並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旅館業經營者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者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經營者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Ⅷ 特殊行業許可證辦理需要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申請特殊行業許可證應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申請單位關於經營特種行業的申請書
2.填寫省公安廳統一制發的《特種行業經營申請登記表》
3.申請單位上級主管機關的批復
4.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和從業人員登記情況
5.申請單位對於房屋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房屋工程質量竣工核定書
6.房屋平面圖(每層一頁)、方點陣圖
7.消防部門開具的《消防鑒定書》
8.申請單位開辦旅館業應建立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書面材料
9.公安機關認為其他應予提交的材料。經公安機關驗收,符合條件的,由公安機關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持特種行業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辦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行業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從事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合法、固定經營場所、設施證明材料,與居民住宅屬於同一建築、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門戶和通道的,還應當提交所有住戶同意共用的證明材料;(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以及無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從業限制情形的保證書;(三)經營場所(含庫房)地理位置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及其復印件;(五)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對《特種行業許可證》申領材料進行審查,並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旅館業經營者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者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經營者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