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模仿秀」侵權嗎求解答
近些年來,我國娛樂業流行著一種較新穎的娛樂表演方式——「模仿秀」活沖謹高動。許多身材、打扮甚至面貌都與著名演藝明星酷似的表演人出現在舞台和熒屏上。無論從外表上的裝束還是舉手投足,他們對演藝明星們的模仿惟妙惟肖,有時竟然能達到以假亂真的地步。他們的表演令人們眼花繚亂,感到十散尺分新奇,因此吸引了許多觀眾,具有很高的收視率和上座率。在四川曾經就舉辦過一台「巨星薈萃」超級「模仿秀」大型演唱會,獲得了很大的票房成功。有的觀眾表示,真正的大牌明星他們倒不稀罕,買票就是出於好奇,想看看這些模仿者是怎麼裝扮成大牌明星樣子的。由於「模仿秀」活動抓住了人們追星和獵奇的心理,吸引了大眾的注意力,因此一下子就火爆起來,傳遍大江南北。與此同時,社會上有些人卻對這種形式的表演提出強烈的反對,認為表演是一種創作,而這種創作要受到法律的保護。他們強調原表演者在設計、策劃表演形式的時候會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而娛樂事業經營者或表演者本人也往往對表演者外形和風格的包裝及宣傳投入了大量資金,這些都應當受到著作權的保護。模仿表演的行為如果沒有經過授權,就是侵犯了原表演者的著作晌陵權,應當受到阻止。那麼,這種「模仿秀」活動到底是不是侵權行為呢?對它該不該有一定的限制呢?
我們知道,法律授予著作權意義上的保護,最重要的前提是作者創作了一部作品,這部作品具有獨創性的特點。所以,要討論「表演」的法律性質,我們首先要弄清楚表演活動究竟是不是一種創作,表演者的表演是不是表演者創作出的作品。
作者的創作是一種獨創性的勞動,通過這種勞動創作出的作品表達了自身對客觀世界的理解和感悟,或者說表達了一種思想。從表面上看,表演者的表演行為同作者的創作行為有類似的地方。雖然表演者的表演是一種傳播型的勞動,但表演者在表演中發揮了自己的聰明才智,也融入了個人對作品的理解和對生活的感悟。表演行為既是表演者通過技能和技巧對原作品的解釋和傳播,又體現了表演者的個性和藝術風格,似乎可以被認為是對原作品的一種演繹。而事實上,表演活動與作者的創作活動並不等同。我們承認表演者從事的是一項藝術活動,但是藝術活動並不只是指創作活動,除了包括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還包括了對作品的傳播——表演。實際上藝術家的表演是一種表現,即把作者完成的作品豐富地表現出來。表演者是作者與公眾之間的一個媒介,負責向公眾傳達作者的作品,更確切地講是傳達作者在作品中已經完全而又具體的表示出來的一種思想,但並不給作品的內容增添任何新東西。盡管有的作品只有通過表演的形式才能表達自身的含義,只有通過表演的形式才能使公眾欣賞到,甚至有的對作品的表演可能有很高的藝術價值,已經高於被表演的作品的藝術價值(這種情況並不是不可能,比如當一位技巧高超的鋼琴演奏家彈奏一首平凡的樂曲,即使樂曲本身並不出眾,但是不妨礙演奏家在彈奏作品的時候達到驚人的演奏水準)。但是作品自身就是一個整體,而表演卻不是,表演並非註定是作品與公眾接觸的唯一途徑。雖然法律要保護表演者的表演,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表演擁有獨創性,也不意味著表演者的表演活動是一種創作。我們可以這樣推論,如果承認表演者的表演是對原作的演繹,承認了表演的獨創性,也就等於承認了表演者新的創作,但是這種新的創作表現出來的形式還是原來的同一部作品。這與著作權的基本原則是矛盾的,怎麼可能在同一作品之上存在兩項以上的都是基於創作活動而要求法律給予保護的專有權利呢?也就是說,將表演行為認為是創作行為,將表演者的權利等同於著作權的性質,在法律結構上有著明顯的漏洞。
再將作品與表演作對比。對作品可以進行一次次表演,但是對表演本身不可能再做任何錶演。就同一部作品來說,不同的表演者對其進行的表演固然不同,單就表演同一部作品的同一位表演者來說,一次表演又不同於另一次表演。我們經常說:「有一千個演員,就有一千個哈姆雷特。」可見,對一部永遠客觀的作品來說,可以有千百種表演方式。作品本身是不變的,而不同的表演則是對作品的各式各樣的重復。從邏輯上講,如果我們承認了基於對原作品的表演而產生了一部新的作品,同時我們也不得不基於著作權法理論而承認對原作品的演繹——例如翻譯——是一部新的作品,那麼,對演繹作品(翻譯作品)的表演就無疑應該是不同於對原作品的表演而創作的另外的一部作品。這顯然是矛盾。原因就是,表演本身並沒有產生新的作品。可以明確地說,無論表演具有多麼傑出的藝術水平和珍貴的價值,都不代表它具備了創造性,無論演出是多麼地精彩,都沒有創作出一部新的作品,也就不是著作權意義上的創作。因此我們得出結論——表演不是一種創作。我們知道,保護著作權的主要依據是作品的獨創性,是作品基於作者的創作而產生的事實。相反,保護表演者的權利並不需要表演有獨創性。正是由於這個原因,表演者的權利並非在著作權的范疇之內,而是在著作權鄰接權的范疇內給予保護,在法定權利中也沒有對表演的模仿行為提出禁止。換句話說,表演者的人格特點是從本人的特殊風格中顯示出來的,但是「風格」或者「思想」在著作權體系中是不被保護的。人們完全可以自由地按照某某方式寫作,按照某某風格畫畫,按照某某模式進行建築設計,只要不是完全整體地抄襲一部既有作品,而把自己標示為作者,就無需要得到特別的准許。同理,人們也可以模仿某種表演手法和風格,前提是不損及被模仿的原表演者的權利——即使這種模仿是通過細節來表現的(例如模仿者酷似於原表演者的裝束等)。各國法律都沒有規定任何禁止模仿行為的措施,也未限制其權利。比如說西方國家對卓別林、瑪麗蓮·夢露、貓王等著名演藝人表演的「模仿秀」活動,是常年存在的。所以,單純的模仿秀活動並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更談不上侵犯了表演者的權利。
當然,自由是相對的,任何行為都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模仿秀」活動也不例外,在法律上要受一定的限制。
第一,模仿活動不得侵犯原表演者所表演作品的著作權。無論原表演的作品是什麼形式,模仿者在任何時候都負有合法使用作品,合法獲得該作品表演權的義務。尤其在某些情況之下,原表演者同作品的著作權人可能合二為一。比如說自編自演、即興表演等,如果原表演者(在此法律關系下稱為作者更為恰當)拒絕授權第三方對該作品進行表演,那麼這時的模仿行為就失去了法律上的依據,侵犯了原表演者(作者)的權利。
第二,模仿活動不得對被模仿者的形象有所貶損、歪曲,比如說模仿者對原表演者進行惡意的模仿,突出或者誇張被模仿者的缺陷等,嘩眾取寵,否則可以認定為侵犯了表演者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由於惡意的模仿行為很有可能使得被模仿者的藝術聲譽受到了不良的影響,原表演者可以對此主張自身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就規定了表演者有權保護自己的「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第三,模仿他人表演的活動不得在表演中過分突出和宣揚被模仿者的姓名,隱瞞或縮小自己的姓名,導致公眾產生極大的誤解,從而招徠觀眾。這種非善意的行為實際上已經脫離了「模仿」范疇,而是一種「假冒」,嚴重侵犯了原表演者的權利,同時也是對原表演者名聲和威望的一種侵犯。因為表演者的真實身份對表演活動的意義巨大,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表演者有「表明自己身份的權利」,這項權利當然就包括了表演者禁止他人冒用自己姓名的權利。我國就曾發生這樣一個案例,女歌手劉暢依據自己的相貌和嗓音與著名歌手田震相似的特點,在山西省某地舉辦的演唱會上,冒充田震出場演唱,取得了不菲的經濟效益。這無疑是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為。
第四,由於「模仿秀」演出常常出現在商業性活動中,演出的組織者或經營者為了提高經濟效益,勢必會對該活動進行大量的媒體宣傳和輿論炒作。在宣傳炒作的過程中,除了要避免侵犯上述第二條及第三條中提到的原表演者的權利之外,也要注意語言表達和宣傳方式的適度。因為在保護表演者權的鄰接權法律體系中,原表演者根據法律規定對其表演享有經濟權利。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表演者享有錄制權、復制權、傳播權、發行權、報酬請求權等項經濟權利。可以想像,如果模仿秀的活動聲勢過於浩大,原表演者實現其經濟權利的過程中,有可能會受到其某種程度的沖擊。盡管原表演者經濟權利受到損害事實的發生只是一種可能,但並不是一定不會發生。
㈡ 模仿能力較強的人適合做什麼職業
適合做一些關於演戲方面的職業,因為如果他的模仿能力較強的話,那麼說明他自己能夠賀手鎮禪粗控制自己的面部表情和一些薯基行為。
㈢ 仿拍的電影可以投獎嗎
仿拍的電影是否可以投獎,需要看具體情況而定。一般來說,仿拍電影的獲獎情況和評判標准會受到更高的審查和挑戰。
在某些情況下,仿拍電影可能會因為侵犯原著版權而無法參加電影比賽。這是因為電影公司必須獲得原著作者或版權所有者的許可才能製作和展示電影,否則將面臨版權訴訟。此外,一些電影比賽可能會禁止或對仿拍電影進行限制,例如規定電影必須是原創作品,或者禁止抄襲和剽竊他人的創意。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仿拍電影也有可能獲得一些電影比賽獎項。這主要取決於這部電影的製作質量和創新程度,以及其是否符合比賽規則和標准。如果仿拍電影可以證明自己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和藝術價值,並且獲得了評委和觀眾的認可,那麼它也有可能獲得電影比賽獎項。
總之,仿拍電影是否能夠參加電影比賽並獲獎,需要綜合考慮版權、創意和製作質量等因素。如果電影公司能夠妥善處理好這些問題,並在電影比賽中展現出足夠的才華和創造力,那麼它也有可能獲得相應的榮譽和獎項。
㈣ 模仿秀模仿明星算不算侵權,現在有的短視頻平台很多都有這樣的
模仿秀模仿明星是鬧游不算侵權的~因為明星與明星之間~大部分明星有時候也會去借鑒和模仿一些比自己更優秀的人的動作語言與表情了~為了讓自己的名液歷銷氣或演技更好~有時候模爛或仿就是最好的提升自己的表現哈~
㈤ 什麼是明星模仿秀
明星模仿秀,其實早在很久以前就有類似的綜橘滾藝節目。一些看起來或聽起來像明星的有才華的人被電視台邀請去做節目。我相信你已經看過很多了。
近日,某網路名人山寨偶像男團「ESO」在期待已久的散蘆回歸首演後被「開除」。
引發熱議。網路名人男團「ESO」預熱數日,迎來戶外首演。團隊來到長沙街頭直播,吸引了眾多路人駐足觀看。
誰知引來的路人太多,城管立即打圓掘余翻了其直播設備,終止了男團的戶外直播表演。被開除的時候,場面也很搞笑。山寨男團ESO男團的「出道」之路夠辛苦,首演不久就失敗了。
據了解,男團被開除是因為路人聚集太多影響交通,但目前確實不應該有太多人聚集在戶外。
一般來說,明星搞這種活動,其實是要提前報備的,獲得許可後才能搞這種公開活動。這些「明星」乍一看確實讓人覺得似曾相識,但細看又覺得不對勁。
網路名人隊自稱是「男團ESO」團,名字也是「盜版」。因為真明星的人氣,也讓該團上了熱搜。例如,該集團的成員有黃子誠,全庫隆,路哈,乾洗,王,王俊卡等。很明顯,這些名字都是模仿娛樂圈嚴肅的大牌。
這種組合就是正經明星的人氣,也正是因為這些「名字」在網路上迅速引起網友的關注。集團名稱「ESO」也是前「天團」的翻版。據了解,男團練了「最多三個月」,個個長得像明星。
更別說,能讓這么多長得像的人在一起,真的不容易。雖然都是「低配版」,但網友們對此還是很好奇的。其實很多明星模仿者都得到了一定的發展機會,但那些發光的「死靈」至少還是有些天賦的。
但是「山寨男團」的成員大多沒有什麼優秀的天賦。這次這么多「死對頭」聚在一起,肯定是想「干點什麼」。但模仿者終究是模仿者。沒有真材實料很難發光,最終也會被互聯網遺忘。
Z.明星陶曾與模仿自己的網路名人「黃子澄」連麥互動。他告訴他的模仿者做他們自己,展示他們的魅力。其實這個網路名人也是以模仿明星出名的。在短視頻和直播中,他致力於在舉止和外表方面使自己成為「黃子韜」。
不過經過這件事,山寨男團「ESO」這次出名了。至少熱搜已經被很多網友熟知了。一些網友對此非常反感,認為僅僅通過長得有點像來模仿明星的穿衣打扮和言行來博取流量是不可取的。當然,也有網友覺得現在的「內娛」很無聊,這些人出來其實可以找點樂子。
娛樂不就是這樣嗎?不管怎樣,當邊肖看到「EXO」被開除時,他發自內心地笑了。最後,你會喜歡這些「山寨明星」嗎?
㈥ 適合大學生仿拍的電影片段3分鍾,有哪些
適合大學生仿拍的電影片段3分鍾參考:《誰的青春不迷茫》 《那山、那人、那狗》《匆匆那年》《穿prada的女王》 。
理由:這些都是比較容易演繹(表演的時候容易表達)的電影。有的是關於青春、實習生、職場的,另外一些則是關於愛情、親情、友情的。
電影介紹:
1、《誰的青春不迷茫》:該片改編自劉同的同名小說,講述了「好學生」林天嬌和「學渣」高翔,從偏見到和解,再到互有好感,反映學生成長煩惱的故事。
2、《那山、那人、那狗》:即將退休的鄉郵員父親帶著第一天接班當鄉郵員的兒子走那條已走了二十多年的郵路,一路跋山涉水,父子的短暫獨處卻改變了原來的微妙親情關系,父子倆漸漸消除了心中的隔閡。
3、《匆匆那年》:影片講述了陽光少年陳尋、痴心女孩方茴、溫情暖男喬燃、純情備胎趙燁、豪放女神林嘉茉這群死黨跨越十五年的青春、記憶與友情的故事。
4、《穿prada的女王》:影片講述一個剛離開校門的女大學生進入了一家頂級時尚雜志社當主編助理的故事,她從初入職場的迷惑到從自身出發尋找問題的根源最後成為了一個出色的職場與時尚的達人。
(6)找模仿秀演員拍電影可以嗎擴展閱讀
拍攝時需要注意:
1、拍攝前要布置好場景,准備好拍攝用具。然後在拍攝時要重點表現人,然後再到物。
2、拍攝時盡量讓臉部受光充分,並可以通過曝光補償增加1/3到1級曝光,這樣可弱化瑕疵,嫩白皮膚。
3、拍攝電影的夜景時,要以燈光、火光、月光、霓虹燈、街道上穿梭汽車等為主要光源。
4、拍攝雨景時,為要在照片上表現雨景中的雨條,除了選擇大雨外,還必須要有較深色調的背景作襯托。
㈦ 我學表演的,怎樣可以找正規劇組拍戲
那你可以去跑組,這是學表演的優勢,別人跑組沒人接待,你們去他帆察友們會正常接沒逗待的。態槐當然,如果你是女的,願意來我這里試鏡等機會,也是可以的,我這里試鏡的女孩表演系的學生占絕大多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