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模仿秀”侵权吗求解答
近些年来,我国娱乐业流行着一种较新颖的娱乐表演方式——“模仿秀”活冲谨高动。许多身材、打扮甚至面貌都与著名演艺明星酷似的表演人出现在舞台和荧屏上。无论从外表上的装束还是举手投足,他们对演艺明星们的模仿惟妙惟肖,有时竟然能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他们的表演令人们眼花缭乱,感到十散尺分新奇,因此吸引了许多观众,具有很高的收视率和上座率。在四川曾经就举办过一台“巨星荟萃”超级“模仿秀”大型演唱会,获得了很大的票房成功。有的观众表示,真正的大牌明星他们倒不稀罕,买票就是出于好奇,想看看这些模仿者是怎么装扮成大牌明星样子的。由于“模仿秀”活动抓住了人们追星和猎奇的心理,吸引了大众的注意力,因此一下子就火爆起来,传遍大江南北。与此同时,社会上有些人却对这种形式的表演提出强烈的反对,认为表演是一种创作,而这种创作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强调原表演者在设计、策划表演形式的时候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娱乐事业经营者或表演者本人也往往对表演者外形和风格的包装及宣传投入了大量资金,这些都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模仿表演的行为如果没有经过授权,就是侵犯了原表演者的著作晌陵权,应当受到阻止。那么,这种“模仿秀”活动到底是不是侵权行为呢?对它该不该有一定的限制呢?
我们知道,法律授予著作权意义上的保护,最重要的前提是作者创作了一部作品,这部作品具有独创性的特点。所以,要讨论“表演”的法律性质,我们首先要弄清楚表演活动究竟是不是一种创作,表演者的表演是不是表演者创作出的作品。
作者的创作是一种独创性的劳动,通过这种劳动创作出的作品表达了自身对客观世界的理解和感悟,或者说表达了一种思想。从表面上看,表演者的表演行为同作者的创作行为有类似的地方。虽然表演者的表演是一种传播型的劳动,但表演者在表演中发挥了自己的聪明才智,也融入了个人对作品的理解和对生活的感悟。表演行为既是表演者通过技能和技巧对原作品的解释和传播,又体现了表演者的个性和艺术风格,似乎可以被认为是对原作品的一种演绎。而事实上,表演活动与作者的创作活动并不等同。我们承认表演者从事的是一项艺术活动,但是艺术活动并不只是指创作活动,除了包括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还包括了对作品的传播——表演。实际上艺术家的表演是一种表现,即把作者完成的作品丰富地表现出来。表演者是作者与公众之间的一个媒介,负责向公众传达作者的作品,更确切地讲是传达作者在作品中已经完全而又具体的表示出来的一种思想,但并不给作品的内容增添任何新东西。尽管有的作品只有通过表演的形式才能表达自身的含义,只有通过表演的形式才能使公众欣赏到,甚至有的对作品的表演可能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已经高于被表演的作品的艺术价值(这种情况并不是不可能,比如当一位技巧高超的钢琴演奏家弹奏一首平凡的乐曲,即使乐曲本身并不出众,但是不妨碍演奏家在弹奏作品的时候达到惊人的演奏水准)。但是作品自身就是一个整体,而表演却不是,表演并非注定是作品与公众接触的唯一途径。虽然法律要保护表演者的表演,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表演拥有独创性,也不意味着表演者的表演活动是一种创作。我们可以这样推论,如果承认表演者的表演是对原作的演绎,承认了表演的独创性,也就等于承认了表演者新的创作,但是这种新的创作表现出来的形式还是原来的同一部作品。这与著作权的基本原则是矛盾的,怎么可能在同一作品之上存在两项以上的都是基于创作活动而要求法律给予保护的专有权利呢?也就是说,将表演行为认为是创作行为,将表演者的权利等同于著作权的性质,在法律结构上有着明显的漏洞。
再将作品与表演作对比。对作品可以进行一次次表演,但是对表演本身不可能再做任何表演。就同一部作品来说,不同的表演者对其进行的表演固然不同,单就表演同一部作品的同一位表演者来说,一次表演又不同于另一次表演。我们经常说:“有一千个演员,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可见,对一部永远客观的作品来说,可以有千百种表演方式。作品本身是不变的,而不同的表演则是对作品的各式各样的重复。从逻辑上讲,如果我们承认了基于对原作品的表演而产生了一部新的作品,同时我们也不得不基于著作权法理论而承认对原作品的演绎——例如翻译——是一部新的作品,那么,对演绎作品(翻译作品)的表演就无疑应该是不同于对原作品的表演而创作的另外的一部作品。这显然是矛盾。原因就是,表演本身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可以明确地说,无论表演具有多么杰出的艺术水平和珍贵的价值,都不代表它具备了创造性,无论演出是多么地精彩,都没有创作出一部新的作品,也就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创作。因此我们得出结论——表演不是一种创作。我们知道,保护著作权的主要依据是作品的独创性,是作品基于作者的创作而产生的事实。相反,保护表演者的权利并不需要表演有独创性。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表演者的权利并非在著作权的范畴之内,而是在著作权邻接权的范畴内给予保护,在法定权利中也没有对表演的模仿行为提出禁止。换句话说,表演者的人格特点是从本人的特殊风格中显示出来的,但是“风格”或者“思想”在著作权体系中是不被保护的。人们完全可以自由地按照某某方式写作,按照某某风格画画,按照某某模式进行建筑设计,只要不是完全整体地抄袭一部既有作品,而把自己标示为作者,就无需要得到特别的准许。同理,人们也可以模仿某种表演手法和风格,前提是不损及被模仿的原表演者的权利——即使这种模仿是通过细节来表现的(例如模仿者酷似于原表演者的装束等)。各国法律都没有规定任何禁止模仿行为的措施,也未限制其权利。比如说西方国家对卓别林、玛丽莲·梦露、猫王等著名演艺人表演的“模仿秀”活动,是常年存在的。所以,单纯的模仿秀活动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更谈不上侵犯了表演者的权利。
当然,自由是相对的,任何行为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模仿秀”活动也不例外,在法律上要受一定的限制。
第一,模仿活动不得侵犯原表演者所表演作品的著作权。无论原表演的作品是什么形式,模仿者在任何时候都负有合法使用作品,合法获得该作品表演权的义务。尤其在某些情况之下,原表演者同作品的著作权人可能合二为一。比如说自编自演、即兴表演等,如果原表演者(在此法律关系下称为作者更为恰当)拒绝授权第三方对该作品进行表演,那么这时的模仿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上的依据,侵犯了原表演者(作者)的权利。
第二,模仿活动不得对被模仿者的形象有所贬损、歪曲,比如说模仿者对原表演者进行恶意的模仿,突出或者夸张被模仿者的缺陷等,哗众取宠,否则可以认定为侵犯了表演者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由于恶意的模仿行为很有可能使得被模仿者的艺术声誉受到了不良的影响,原表演者可以对此主张自身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就规定了表演者有权保护自己的“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第三,模仿他人表演的活动不得在表演中过分突出和宣扬被模仿者的姓名,隐瞒或缩小自己的姓名,导致公众产生极大的误解,从而招徕观众。这种非善意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脱离了“模仿”范畴,而是一种“假冒”,严重侵犯了原表演者的权利,同时也是对原表演者名声和威望的一种侵犯。因为表演者的真实身份对表演活动的意义巨大,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表演者有“表明自己身份的权利”,这项权利当然就包括了表演者禁止他人冒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我国就曾发生这样一个案例,女歌手刘畅依据自己的相貌和嗓音与著名歌手田震相似的特点,在山西省某地举办的演唱会上,冒充田震出场演唱,取得了不菲的经济效益。这无疑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第四,由于“模仿秀”演出常常出现在商业性活动中,演出的组织者或经营者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势必会对该活动进行大量的媒体宣传和舆论炒作。在宣传炒作的过程中,除了要避免侵犯上述第二条及第三条中提到的原表演者的权利之外,也要注意语言表达和宣传方式的适度。因为在保护表演者权的邻接权法律体系中,原表演者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表演享有经济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表演者享有录制权、复制权、传播权、发行权、报酬请求权等项经济权利。可以想象,如果模仿秀的活动声势过于浩大,原表演者实现其经济权利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受到其某种程度的冲击。尽管原表演者经济权利受到损害事实的发生只是一种可能,但并不是一定不会发生。
㈡ 模仿能力较强的人适合做什么职业
适合做一些关于演戏方面的职业,因为如果他的模仿能力较强的话,那么说明他自己能够贺手镇禅粗控制自己的面部表情和一些薯基行为。
㈢ 仿拍的电影可以投奖吗
仿拍的电影是否可以投奖,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仿拍电影的获奖情况和评判标准会受到更高的审查和挑战。
在某些情况下,仿拍电影可能会因为侵犯原著版权而无法参加电影比赛。这是因为电影公司必须获得原著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许可才能制作和展示电影,否则将面临版权诉讼。此外,一些电影比赛可能会禁止或对仿拍电影进行限制,例如规定电影必须是原创作品,或者禁止抄袭和剽窃他人的创意。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仿拍电影也有可能获得一些电影比赛奖项。这主要取决于这部电影的制作质量和创新程度,以及其是否符合比赛规则和标准。如果仿拍电影可以证明自己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艺术价值,并且获得了评委和观众的认可,那么它也有可能获得电影比赛奖项。
总之,仿拍电影是否能够参加电影比赛并获奖,需要综合考虑版权、创意和制作质量等因素。如果电影公司能够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并在电影比赛中展现出足够的才华和创造力,那么它也有可能获得相应的荣誉和奖项。
㈣ 模仿秀模仿明星算不算侵权,现在有的短视频平台很多都有这样的
模仿秀模仿明星是闹游不算侵权的~因为明星与明星之间~大部分明星有时候也会去借鉴和模仿一些比自己更优秀的人的动作语言与表情了~为了让自己的名液历销气或演技更好~有时候模烂或仿就是最好的提升自己的表现哈~
㈤ 什么是明星模仿秀
明星模仿秀,其实早在很久以前就有类似的综橘滚艺节目。一些看起来或听起来像明星的有才华的人被电视台邀请去做节目。我相信你已经看过很多了。
近日,某网络名人山寨偶像男团“ESO”在期待已久的散芦回归首演后被“开除”。
引发热议。网络名人男团“ESO”预热数日,迎来户外首演。团队来到长沙街头直播,吸引了众多路人驻足观看。
谁知引来的路人太多,城管立即打圆掘余翻了其直播设备,终止了男团的户外直播表演。被开除的时候,场面也很搞笑。山寨男团ESO男团的“出道”之路够辛苦,首演不久就失败了。
据了解,男团被开除是因为路人聚集太多影响交通,但目前确实不应该有太多人聚集在户外。
一般来说,明星搞这种活动,其实是要提前报备的,获得许可后才能搞这种公开活动。这些“明星”乍一看确实让人觉得似曾相识,但细看又觉得不对劲。
网络名人队自称是“男团ESO”团,名字也是“盗版”。因为真明星的人气,也让该团上了热搜。例如,该集团的成员有黄子诚,全库隆,路哈,干洗,王,王俊卡等。很明显,这些名字都是模仿娱乐圈严肃的大牌。
这种组合就是正经明星的人气,也正是因为这些“名字”在网络上迅速引起网友的关注。集团名称“ESO”也是前“天团”的翻版。据了解,男团练了“最多三个月”,个个长得像明星。
更别说,能让这么多长得像的人在一起,真的不容易。虽然都是“低配版”,但网友们对此还是很好奇的。其实很多明星模仿者都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机会,但那些发光的“死灵”至少还是有些天赋的。
但是“山寨男团”的成员大多没有什么优秀的天赋。这次这么多“死对头”聚在一起,肯定是想“干点什么”。但模仿者终究是模仿者。没有真材实料很难发光,最终也会被互联网遗忘。
Z.明星陶曾与模仿自己的网络名人“黄子澄”连麦互动。他告诉他的模仿者做他们自己,展示他们的魅力。其实这个网络名人也是以模仿明星出名的。在短视频和直播中,他致力于在举止和外表方面使自己成为“黄子韬”。
不过经过这件事,山寨男团“ESO”这次出名了。至少热搜已经被很多网友熟知了。一些网友对此非常反感,认为仅仅通过长得有点像来模仿明星的穿衣打扮和言行来博取流量是不可取的。当然,也有网友觉得现在的“内娱”很无聊,这些人出来其实可以找点乐子。
娱乐不就是这样吗?不管怎样,当边肖看到“EXO”被开除时,他发自内心地笑了。最后,你会喜欢这些“山寨明星”吗?
㈥ 适合大学生仿拍的电影片段3分钟,有哪些
适合大学生仿拍的电影片段3分钟参考:《谁的青春不迷茫》 《那山、那人、那狗》《匆匆那年》《穿prada的女王》 。
理由:这些都是比较容易演绎(表演的时候容易表达)的电影。有的是关于青春、实习生、职场的,另外一些则是关于爱情、亲情、友情的。
电影介绍:
1、《谁的青春不迷茫》:该片改编自刘同的同名小说,讲述了“好学生”林天娇和“学渣”高翔,从偏见到和解,再到互有好感,反映学生成长烦恼的故事。
2、《那山、那人、那狗》:即将退休的乡邮员父亲带着第一天接班当乡邮员的儿子走那条已走了二十多年的邮路,一路跋山涉水,父子的短暂独处却改变了原来的微妙亲情关系,父子俩渐渐消除了心中的隔阂。
3、《匆匆那年》:影片讲述了阳光少年陈寻、痴心女孩方茴、温情暖男乔燃、纯情备胎赵烨、豪放女神林嘉茉这群死党跨越十五年的青春、记忆与友情的故事。
4、《穿prada的女王》:影片讲述一个刚离开校门的女大学生进入了一家顶级时尚杂志社当主编助理的故事,她从初入职场的迷惑到从自身出发寻找问题的根源最后成为了一个出色的职场与时尚的达人。
(6)找模仿秀演员拍电影可以吗扩展阅读
拍摄时需要注意:
1、拍摄前要布置好场景,准备好拍摄用具。然后在拍摄时要重点表现人,然后再到物。
2、拍摄时尽量让脸部受光充分,并可以通过曝光补偿增加1/3到1级曝光,这样可弱化瑕疵,嫩白皮肤。
3、拍摄电影的夜景时,要以灯光、火光、月光、霓虹灯、街道上穿梭汽车等为主要光源。
4、拍摄雨景时,为要在照片上表现雨景中的雨条,除了选择大雨外,还必须要有较深色调的背景作衬托。
㈦ 我学表演的,怎样可以找正规剧组拍戏
那你可以去跑组,这是学表演的优势,别人跑组没人接待,你们去他帆察友们会正常接没逗待的。态槐当然,如果你是女的,愿意来我这里试镜等机会,也是可以的,我这里试镜的女孩表演系的学生占绝大多数。